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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调兵山人民法院非法判决、 非法执行、非法抓人
辽宁-铁岭 02-22 20:50 悬赏 0 发布者:qichou 给我留言 回答:(0) 恳请各位仁人志士在百忙之中帮助参谋此事,使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立即释放非法拘留的我的妻子张敬萍、妹妹周香馥。
事情经过如下:我于2007年开始租用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门市房经营医药生意,租期为五年,经营至2010年8月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与我协商将租用的房屋出售给我,房价108万元,分期付款,第一期交付购房款20万元。我交付了第一期房款20万元并由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开具了收据。到第二期应交房款时,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铁林告诉我等通知再交,我当时也没有多想,就一直等通知交付剩余的房款。过了一段时间,突然有一天,一个叫付林海的人来到我处告诉我他购买了我已交付了部分购房款并正在实际租用的房屋,同时通知我搬家。为此,我与付林海、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了纠纷,派生出两个诉讼,一个是付林海起诉我腾房。同时我起诉付林海、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沈铁林要求法院确认我的购房行为有效,付林海的购房行为无效。两个诉讼同时在一个法院(调兵山法院)立案审理,本应先审理我起诉的案件,依据我起诉的案件判决结果再判决付林海起诉我的腾房案件是否成立。让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调兵山法院竟在我写了书面申请中止审理付林海诉我腾房案件的情况下先判决让我腾房。这个腾房的判决是一个严重错误的判决。
一、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一案的判决结果应以另一案的判决结果做为依据的,应中止审理,本案应中止审理付林海起诉我的案件,在我起诉的案件审理完毕后再进行审理。
二、本案剥夺了我的优先购买权。付林海不是晨安物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争议的房产是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造的房屋。晨安物业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有四人,但没有付林海。此房屋系我租用在先又购买在先,享有当然的优先购买权。
三、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法定代表人沈铁林对现争议房产虚假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四股东有内部协议实为四股东按份共有。付林海为取得房屋签订虚假交易合同,欺骗房产局取得的房屋产权证。这一点付林海本人在庭审中承认非购买取得,是置换取得,这说明付林海与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的四个股东恶意串通,采取欺骗方式虚拟合同。付林海与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四个股东明知道房产早以出售给我,并且也己实际收取的部分卖房款,将房屋已实际交付给我的情况下,事先又不通知我的情况下,纯系恶意串通的欺诈行为。从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保护制度看付林海取得房照不符合善意取得,因此得不到物权保护的。应按交易先后顺序确认我购买房屋的有效性。
四、付林海持有房照与我现使用的房屋房照无关联性。付林海无权起诉我腾房,法院判决让我腾房是十分错误的。付林海房照记载信息中,面积与我使用的房屋不符;房屋产权证与我使用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不一致,两个房产证之间又无关联性。所以,付林海主张的房产所有权问题应向出卖人提出,而不应对我提出。
对于存在以上问题的这个错误判决调兵山法院竟不顾我提出的执行异议以及我起诉晨安物业公司和付林海的案件现尚未审理终结的情况下给予强制执行。我经营的是药品,同时还是一万多人住宅小区的卫生服务站,该卫生服务站系公益单位与9975人签订有健康服务协议,调兵山市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发出房屋腾迁公告,限期我2天的时间让我搬迁腾房,我接到公告后书面提出异议,时间过短无法完成腾迁,调兵山法院不予理睬不予答复,于2015年2月13日强行将我经营的药品用非标准运输药品的方式搬迁堆放在不具备储存药品的空间,药品损失一项折合人民币50多万元。同时将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设备、点滴用床等强行拆走,造成设备损坏,此项损失折合人民币30多万元。
更为严重的是,在非法执行开始前,强行将我的妻子张敬萍、妹妹周香复带出药房,将她们二人限制人身自由在法院的办公室内,将药品及设备非法搬迁后,将二人带至强迁现场逼迫我妻子张敬萍在迁出的清单上签字,因为我妻子根本没有看到搬迁的物品,所以拒绝签字,就因为我妻子拒绝签字,法院竟将她们二人拘留15天的时间。
调兵山法院的行为,这是在官逼民反、欺人太甚,逼迫我举起上访的大旗!向各位领导提出上访。调兵山法院据以执行的判决就是错误的,依据错误的判决进行错误的强制执行更是错上加错,最不能让我容忍的是我的妻子和妹妹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就已被带离现场,没有任何阻碍执行的行为,就是因为拒绝签字就给予拘留15天的时间,简直是在胡作非为,这哪里是法院在执法啊!在春节将至,合家团圆是每个人的心愿,但是法院法官以合家团圆为要挟,强迫当事人违心签字。我们没有违法行为,却受到了非法的制裁,恳请领导为我做主,能让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致
各位领导
上访人:周志敏
2015年2月14日
事情经过如下:我于2007年开始租用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门市房经营医药生意,租期为五年,经营至2010年8月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与我协商将租用的房屋出售给我,房价108万元,分期付款,第一期交付购房款20万元。我交付了第一期房款20万元并由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开具了收据。到第二期应交房款时,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铁林告诉我等通知再交,我当时也没有多想,就一直等通知交付剩余的房款。过了一段时间,突然有一天,一个叫付林海的人来到我处告诉我他购买了我已交付了部分购房款并正在实际租用的房屋,同时通知我搬家。为此,我与付林海、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了纠纷,派生出两个诉讼,一个是付林海起诉我腾房。同时我起诉付林海、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沈铁林要求法院确认我的购房行为有效,付林海的购房行为无效。两个诉讼同时在一个法院(调兵山法院)立案审理,本应先审理我起诉的案件,依据我起诉的案件判决结果再判决付林海起诉我的腾房案件是否成立。让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调兵山法院竟在我写了书面申请中止审理付林海诉我腾房案件的情况下先判决让我腾房。这个腾房的判决是一个严重错误的判决。
一、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一案的判决结果应以另一案的判决结果做为依据的,应中止审理,本案应中止审理付林海起诉我的案件,在我起诉的案件审理完毕后再进行审理。
二、本案剥夺了我的优先购买权。付林海不是晨安物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争议的房产是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造的房屋。晨安物业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有四人,但没有付林海。此房屋系我租用在先又购买在先,享有当然的优先购买权。
三、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法定代表人沈铁林对现争议房产虚假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四股东有内部协议实为四股东按份共有。付林海为取得房屋签订虚假交易合同,欺骗房产局取得的房屋产权证。这一点付林海本人在庭审中承认非购买取得,是置换取得,这说明付林海与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的四个股东恶意串通,采取欺骗方式虚拟合同。付林海与调兵山市晨安物业有限公司四个股东明知道房产早以出售给我,并且也己实际收取的部分卖房款,将房屋已实际交付给我的情况下,事先又不通知我的情况下,纯系恶意串通的欺诈行为。从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保护制度看付林海取得房照不符合善意取得,因此得不到物权保护的。应按交易先后顺序确认我购买房屋的有效性。
四、付林海持有房照与我现使用的房屋房照无关联性。付林海无权起诉我腾房,法院判决让我腾房是十分错误的。付林海房照记载信息中,面积与我使用的房屋不符;房屋产权证与我使用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不一致,两个房产证之间又无关联性。所以,付林海主张的房产所有权问题应向出卖人提出,而不应对我提出。
对于存在以上问题的这个错误判决调兵山法院竟不顾我提出的执行异议以及我起诉晨安物业公司和付林海的案件现尚未审理终结的情况下给予强制执行。我经营的是药品,同时还是一万多人住宅小区的卫生服务站,该卫生服务站系公益单位与9975人签订有健康服务协议,调兵山市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发出房屋腾迁公告,限期我2天的时间让我搬迁腾房,我接到公告后书面提出异议,时间过短无法完成腾迁,调兵山法院不予理睬不予答复,于2015年2月13日强行将我经营的药品用非标准运输药品的方式搬迁堆放在不具备储存药品的空间,药品损失一项折合人民币50多万元。同时将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设备、点滴用床等强行拆走,造成设备损坏,此项损失折合人民币30多万元。
更为严重的是,在非法执行开始前,强行将我的妻子张敬萍、妹妹周香复带出药房,将她们二人限制人身自由在法院的办公室内,将药品及设备非法搬迁后,将二人带至强迁现场逼迫我妻子张敬萍在迁出的清单上签字,因为我妻子根本没有看到搬迁的物品,所以拒绝签字,就因为我妻子拒绝签字,法院竟将她们二人拘留15天的时间。
调兵山法院的行为,这是在官逼民反、欺人太甚,逼迫我举起上访的大旗!向各位领导提出上访。调兵山法院据以执行的判决就是错误的,依据错误的判决进行错误的强制执行更是错上加错,最不能让我容忍的是我的妻子和妹妹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就已被带离现场,没有任何阻碍执行的行为,就是因为拒绝签字就给予拘留15天的时间,简直是在胡作非为,这哪里是法院在执法啊!在春节将至,合家团圆是每个人的心愿,但是法院法官以合家团圆为要挟,强迫当事人违心签字。我们没有违法行为,却受到了非法的制裁,恳请领导为我做主,能让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致
各位领导
上访人:周志敏
201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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