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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 02-26 10:12  悬赏 0  发布者:huangf…… 给我留言  回答:(0)
反 映 材 料
贵律师:
    你好!我叫屈凤莲,女,1960年3月21日生,陕西省白水县尧禾镇恒寨村10组,农民。系死者皇甫忠辉之母。
    我儿子皇甫忠辉2001年10月从家乡来到广东省厂子务工至2012年,每年春节放假回家,自幼身体健康,从无任何疾病,经过几年打工生活的磨练,他变得更加健壮,为了贴补家用和自己成家,他卖力地工作,节衣缩食,成熟而懂事,是我一生的依靠和寄托。
    谁知2012年7月21日,所工作的厂子突然电话通知我说:孩子突然去世。噩耗传来,我匆匆来到贵地,已是天人永隔,霎时间天摇地转,形神俱溃。在料理儿子后事时,所工作的厂子和惠州市博罗县博爱医院沆瀣一气,掩盖我儿子死亡真相,欺骗我草率将儿子火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和伪证罪。我们获知事情的真实情形是:
2012年7月19日(即贵地警方所说的死亡前一天)曾经在惠州市博罗县龙溪博爱门诊部看病,当时的诊断为急性胃炎,医生开具了处方,用药后人却在20号晚至21号凌晨间死亡。同月28日女儿陪我去往该医院看病,偶然发现这一情况后,我女儿就向该医院索要我儿子当天的用药处方,当时看过后即想复印保留,可他们不允许,一个多小时后才“答应”我们,可当我们拿着去复印时明显感到处方被调换,原来两张变为一张,字迹与我女儿开始看到的也不同。但由于当时我身体特别虚弱,需要女儿照顾,家里也没什么人,加之当地公安机关给出的结论是正常死亡,所以没有继续追查。
然回家冷静思考后,我感觉此事存在很多问题:为什么医院不让我们立即复印处方?为什么我女儿先看到的处方与医院后让我们复印的处方2张变为1张?为什么疾病证明书与处方字迹明显不同?
带着诸多疑问,我在2012年12月7日又来到该地,拿着该医院7月28日给我的儿子处方去该院门诊部划价缴费,收费单显示为77元,而我儿子7月19日的处方收费金额是136元,在药品价格没有较大波动的情况下,竟然相差将近一半价格(59元),我才如梦初醒,明显该院7月28日给我们的处方并非当时真实处方,是有计划、有预谋、篡改的伪造处方。
《刑法》第335条明文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院的医疗行为一旦被定性为医疗事故,相关医务人员就面临被追究医疗事故罪的法律风险,而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主要证据材料则是医院的处方资料,而医院篡改伪造处方将导致应当被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医务人员逍遥法外。根据《刑法》第305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医疗事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医院医务人员伪造、篡改处方的行为就应当被追究为伪证罪。
    综上,我儿子皇甫忠辉,一个农民工,一个地地道道的以出卖苦力而维持生计的庄稼人,不远万里来到贵地,身在异乡举目无亲,辛辛苦苦汗流浃背做工,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竟死于非命!我是没有稳定收入的农民,社会弱势群体,将来的生活实在不堪设想!儿子惨死后,我们家属与该医院多次协商,然博罗县博爱医院拒不承认伪造处方,草菅人命,掩盖我儿子死亡真相,欺骗我们,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和伪证罪。我儿子死亡时年仅28岁,美好的人生尚未开始,就这样不明不白的死去......事情虽然过去这么久了,可是我依然在痛苦的深渊中挣扎、煎熬。特向您提出反映,恳请金牌律师立即对此事件展开调查,查出我儿子死因的真相,严肃追究该医院责任及伪造处方医生的责任,为我们死者家属讨一个说法!请帮助我们!
附件:1、我儿子皇甫忠辉2012年7月19日疾病证明书;
      2、我儿子皇甫忠辉2012年7月19日处方(系伪造处方,与附件1的字迹不同,并与我女儿先前看到的原处方少一张。)
     此 致
                                                       反映人:屈凤莲
                                            2015年1月2日
我女儿联系电话:1509168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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