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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应当”是否是强制性的

江苏-徐州 01-17 13:26  悬赏 15  发布者:zAx3183 回答:(1)
最高检2003年12月30日发出通知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中的第二大条关于听取律师意见的第10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的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1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在卷。中的“应当”是强制性的吗?为什么检察院说不是呢?而且也不按此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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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27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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