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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问题

福建-厦门 01-17 16:41  悬赏 5  发布者:wiqqy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于1988年投保子女婚嫁金保险,保险期限为1988至2009.保险公司以该保单自2002年起因未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两年期限交付保险费而失效为由,以退保金处理。
本人认为,保险公司在两年期满时没有通知投保人,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2009年期满后一年时间没有通知当事人,才造成本人自2002年后未交保费且于2010年才无意中发现该保单。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或保险法的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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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7 20:50
需要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执行。
回复时间: 2011-01-17 21:45
    你好,你说的保险人通知投保人交保费的义务,要看保险合同是否对此有做约定。如果没有,而是相反约定投保人没有按期缴纳保费,则保险合同终止或者失效,那么保险公司的做法就没有不合法之处。
   因此,一切要看过你们签订的保险合同来定。
回复时间: 2011-01-18 13:45
如果保险公司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1-18 17:33
得看下保险条款,要是对方有过错,可要求承担相关的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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