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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的超生第三胎罚款多少?

山东 01-17 18:33  悬赏 0  发布者:花儿美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一个农民工,生有两个女儿。可是后来因为老妈非让生儿子,但是实在没钱交罚款。于是孩子出生后,落户孩子在东北的叔叔家。然而,最近孩子病了,花了很多钱,想办农村合作医疗却因为户口不在本地没法办理。现在我想把孩子户口再办回来,请问我得交多少罚款?出生证明当时是写孩子叔叔的名字,怎么办?能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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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9 16:44
出生证明是无法更改的,你们要想迁移户口很麻烦,各地的户籍政策不同,具体还应咨询当地派出所。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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