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工伤赔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朱建宇  王远洋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职业病人的工伤待遇

四川-成都 01-18 03:28  悬赏 5  发布者:mmu3644 回答:(2)
您好,2003年7月鉴定为职业病噪声聋,同月认定工伤。2009年10月鉴定为五级伤残。2003年认定工伤前在家休假,享受病保60%的病保工资,后单位因我身体状况不佳减员到待业办(无岗)。收入减少,工资应收栏370元左右,实收290-300元左右,2003年认定工伤后工资待遇未变,一直持续到2005年底,2006年随单位一刀切享受济南市最低工资。2010年8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请问:我被认定工伤后能否享受治疗期?治疗期内是继续拿病保工资还是那全工资?还有这对我的退休金影响大吗?速盼!多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8 05:49
有权主张相应的职业病待遇。
回复时间: 2011-01-18 06:50
你好,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 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8)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广东广州
湖南长沙
山东东营
江苏无锡
江苏南京
福建福州
北京西城区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407
广东 深圳
人气:207845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41
安徽 合肥
人气:281994
湖北 襄阳
人气:443579
广东 广州
人气:33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