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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责任

安徽-芜湖 03-05 09:35  悬赏 0  发布者:崔爱妹 给我留言  回答:(5)
某学校正在上下午第二节课,任课教师李某因故未到教室上课,也未向学校领导请示派人代课,而是自己安排本班班长王某坐在讲台上,看管学生自习,并示意说:“哪个学生捣乱,用棍子敲!”上课没十分钟,该班学生范某斜坐在座位上削铅笔,王某以为他在吃东西,遂从讲台上将教师常用的教棍扔下打范某。范某出于本能,用手一挡,棍头正好刺往后排坐着的女同学陈某的左眼。造成左眼失明。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左眼珠已萎缩,需摘除并安装义眼,属于重伤乙级,父母带着陈某四处求医,累计花费数万元。
   
案例中的任课教师李某应该负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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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05 09:46
这是可以要求学校负责处理的,对于老师的处理是按照学校的规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3-05 14:58
你已经咨询很多次了,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回复时间: 2015-03-05 10:49
你好,学校老师有一定的责任,如有需要,可以来电咨询,也可以来所里免费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3-05 14:52
你好,学校需担负一定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3-07 13:22
老师对本案不负民事责任,你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另外不知道班长多大年龄,他也可能要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尽快起诉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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