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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经济时期国企职工在市场经济期再就业 的社保问题

广东-深圳 03-06 18:03  悬赏 0  发布者:彭建光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一名计划经济时期的内地国企工程技术人员,57年出生,至今58岁,93年获工程师职称,98年由于国企精减,单位关停破产,职工按内退领取最低生活费处理,单位每年帮我交纳社保,2012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修改了我的出生年月,给我办理了退休,从2012年开始在内地社保局领取每月1250元的退休金,至今已3年,由于每年增加养老金10%,现在已提高至每月1750元。
98年单位关停破产,靠领取最低生活费过日,上有老下有小,无法生活,2000年南下打工,2005年应聘至深圳一家事业单位工作,至今已交纳了10年的社保,再过几年就到退休年龄,现在还在继续交社保,本人在深圳已工作10多年,已习惯深圳的生活,又不想回内地;请咨询以下问题:
1.本人在深圳交满15年社保,在中止内地退休金之日起在深圳办理退休,因深圳退休金远高于内地,现在每月1750元,在深圳已是无法生活下去。或者是将2012年至今领到的退休金全部退还内地社保局,由内地社保局证明我在内地参保年限,一起合并至在深圳的社保年限办理退休。这两种办法是否违规违法。
2.这种情况,听说有个别人是这样办的,因为社保没有全国联网,把在内地的退休金中止或者上报出世,再到深圳社保办理退休。
3. 劳动法规定是多劳多得,本人75年开始工作至今40年,计划经济时期在内地工作25年,市场经济期时期在深圳工作15年,如不算计划经济时期在内地工作25年,只算市场经济期时期在深圳工作15年退休,远比在内地退休金高,所以别人宁愿报死亡,或者退养老金来争取在深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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