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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拆迁补偿问题

宁夏 03-07 16:23  悬赏 0  发布者:苏福良 给我留言  回答:(1)
问在集体土地上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已经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在拆迁中具体是怎么补偿的,宁夏有相关的文件规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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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07 16: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需要拆迁的,拆迁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拆迁费用,并合理安排迁移地址。因侵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侵占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赔偿。
目前陕西省、西安市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对此进行了规定。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城市房屋的拆迁安置条例来进行赔偿。
宁夏目前没有规定,具体需要看政府看政府的政策指引
追问:

本人通过申请,村级政府乡政府于2001年自有15亩集体土地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用于办厂,已经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但是该土地于2015年被规划入一级公路拆迁范围。于是该土地上的厂房场地机械加工设备办公用房等。因当时国土局口头说;由于厂区偏远不许办理土地使用证件。所以本人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政府拆迁公告上述本企业为违法企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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