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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敲诈勒索提出答辩意见

四川-泸州 03-08 20:39  悬赏 0  发布者:忧伤的孤独者 给我留言  回答:(3)
关于敲诈勒索提出答辩意见
事情的起因是在2012年3月28日,江西第一建筑有限公式负责人夏建国,一大清早就带了一群社会地痞和两台挖掘机,把我社一些村民种的蔬菜和树木毁了很大一片,当时 我和村民们报了110,出警的是张坝派出所的,林所长叫村民和夏建国他们到派出所去了解情况,林所长提出叫夏建国对村民被毁的庄稼和被打的人作出赔偿,我社村民各自给夏建国到现场认定毁坏庄稼的数量。达成口头协议作出赔偿,最后夏建国叫我去帮村民们领取毁坏庄稼及其伤人赔偿款。同事村民以委托我去帮他们领取赔偿款项,(我并且未把款打到我刘德秀户头上,款是打在韩俊宝的账户上),把钱领后并全部一一分发给被毁庄稼和受伤的村民手上。村民以写下了收款的情况说明上交检察院,忘法院明查。还我清白。因开庭未通知我家属现答辩人申请证人当场出庭作证。
                                答辩人:刘德秀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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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08 20:57
您好,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回复时间: 2015-03-08 22:22
个人建议,联系律师阅卷,并提供辩护。
回复时间: 2015-03-10 12:10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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