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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子女纠纷。盼回复!谢谢!

北京 03-10 17:07  悬赏 20  发布者:jinyue…… 给我留言  回答:(15)
原承租人有三个子女,自愿对父母遗留的各项利益均分,并签有协议。关于这个公租房应如何确立新的承租人才能达到初衷?如果写了任何一个子女的名字,是不是从法律上讲,将来这房子就是这个新的承租人的了。那么怎样做才能保证协议(三人均分)的初衷呢?
实际上这件事已经是完成时了。当初经三人同意(因为立了三人均分的协议),已经变更了三子女的其中一人为承租人。现在听说这房子快卖给个人了。这位看来是有要独占此房的意思,这位已提出诉讼,要撵正在此房居住的其他子女离开。我们该怎么办?如何保障我们作为其他子女的同等继承的权益?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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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0 17:26
你好,承租方不算作遗产。
回复时间: 2015-03-10 17:08
承租房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回复时间: 2015-03-10 17:09
承租人死亡  要变更承租人 要继承人间协调  商议
回复时间: 2015-03-10 17:12
你好,承租方不可以继承的
回复时间: 2015-03-10 17:14
您好,可以变更承租人的但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回复时间: 2015-03-10 17:18
您好,公房产权归单位或者是房管所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不能继承分割。承租人去世后,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5-03-10 17:24
无权撵。
回复时间: 2015-03-10 17:30
要变更承租人 要继承人间协调  商议
回复时间: 2015-03-10 17:36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5-03-10 18:09
您好,如果各方签有协议,则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建议协商争议此事 ,如协商不成则可以收集证据准备应诉。具体可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3-10 18:36
现在的情况对实际承租人有利,其他人可以根据协议起诉。
回复时间: 2015-03-10 21:04
关键要看你们协议的具体约定
回复时间: 2015-03-10 21:15
可以变更承租人,但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回复时间: 2015-03-10 21:46
你好,可以收集证据积极应诉,举证证明没有放弃权利
回复时间: 2015-03-10 22:14
承租房不是遗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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