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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返还婚前彩礼

山东-济南 01-22 13:46  悬赏 20  发布者:zEh3743 回答:(4)
我侄子与去年8月份登记结婚,女方于三个月后回娘家居住,六个月后便向法院提出离婚,(说明:1、双方无子女,2、女方从未怀孕。)请问:我侄子是否能够追回婚前彩礼:见面费3000.元,定金费10001.元,金银首饰价值10000.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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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2 14:40
可以。
回复时间: 2011-01-22 15:07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侄子的情形如不属于上述三项,彩礼不予返还。(网络上只能根据您的陈述作出解答,由于陈述难免会有主观偏差,为了能给您提供更为准确、专业的法律服务,建议您携带全部涉案材料前往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向黄业律师现场咨询。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998号,绿园区医院南对过。。)
回复时间: 2011-01-22 17:53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侄子的情形如不属于上述三项,彩礼不予返还。具体电话咨询吧
回复时间: 2011-01-22 22:00
山东公益杜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可以要求偿还部分彩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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