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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生有一对女儿,因家庭琐事不和分开,如果女方登记结婚,

北京 03-13 06:5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9)
非法同居生有一对女儿,因家庭琐事不和分开,如果女方登记结婚,应该解决哪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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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3 07:19
孩子的抚养问题
回复时间: 2015-03-13 07:03
可以直接去登记结婚,最好对小孩的抚养先解决好
回复时间: 2015-03-13 07:09
你好,小孩的抚养及财产纠纷协商不好,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5-03-13 07:47
你好,孩子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15-03-13 08:26
应该解决小孩的抚养问题
回复时间: 2015-03-13 09:03
您好,小孩的抚养及财产纠纷。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十周岁以上,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借同居关系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时,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回复时间: 2015-03-13 09:14
你好,女方可以与他人领取结婚证,女方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现在孩子的父亲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女方抚养孩子,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5-03-13 09:17
您好,最好将孩子的抚养权解决好
回复时间: 2015-03-13 12:00
你好!通常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分手后可以结婚。如果你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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