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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 03-14 07:58  悬赏 0  发布者:comix1…… 给我留言  回答:(0)
请问,在工作期间,由于之前的工人罢工而导致所有管理必须签订重过失处罚保证书,而里面有一条写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工作分配或调动 指挥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在签订时把调动两个字用笔划掉,并且用手机拍了张照片,虽然不太清楚,但也能模糊的看清楚里面的内容,并且第一页姓名职位和尾页落款本人签名,尾页按手印。) 请问由于我现在主管安全方面,划分在设备部门(以前是干维修的,可能是之前中方经理为避免重签合同,所以依然划在设备部),随着生产车间走,车间需要加班,公司现在想给我调动工作部门,调到管理部,节假日就休假,这样挣的就比现在的少,我如果不同意调动(合同中也无关于调动有关的内容),公司以不服从安排,并不到岗为由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可不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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