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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目的犯还是行为犯

天津 01-23 14:48  悬赏 10  发布者:cNZ1301 回答:(4)
发现企业间在没有货物存在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几千万元,税额几百万元,能够确定没有货物存在,但是目前看没有造成税款流失,虚开的目的是虚增收入提高业绩同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达到融资的目的,虽然欺骗了银行,但是也没有造成资金损失,能够按期归还。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经侦部门能否立案,关于虚开发票除了法发(1996)30号以外,有没有更新的规定,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实施后,是否仍然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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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3 15:15
1、只要虚开了增值税就构成了犯罪,已经用于抵扣了税款的属于加重情节。
2、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属于上述人员的股东不负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1-23 21:35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有可能涉嫌犯罪。
回复时间: 2011-01-24 08:02
涉嫌刑事犯罪
回复时间: 2011-01-24 09:56
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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