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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

上海-静安区 03-15 10:54  悬赏 0  发布者:pjlhtz…… 给我留言  回答:(6)
离婚案原告婚前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当中明确写明婚前一次性付清房款,原告也于婚前分别两次付清了房款,一次是首付,一次是贷款以后,发票都是结婚前的日期。结婚后原告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还了部分房屋贷款。请问该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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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5 10:54
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人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回复时间: 2015-03-15 11:02
房子是婚前财产,但贷款部分共同分割。
回复时间: 2015-03-15 11:44
房屋是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有权分割婚后所偿还的贷款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
回复时间: 2015-03-15 11:53
房屋属于男方所有。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应当依法分割婚后还贷部分。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回复时间: 2015-03-16 08:44
如果产证只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房产归他所有,如果用婚后取得的公积金归还这贷款,则这部分及其相应增值,配偶可分配一半。
回复时间: 2015-03-16 11:34
该房屋系原告的婚前财产,但是对于婚后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还款部分及还款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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