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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问题!
江苏-苏州 03-15 11:09 悬赏 0 发布者:chenbo……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受伤事故经过:
本人是在昆山市出差受的伤。申请人在XXXX(苏州)有限公司工作,因工作需要长期驻厂在昆山,在2014年10月24日傍晚时回到驻厂宿舍路去吃饭(陪同人有XX、XX)被同部们手下员工(XX)从后面刺伤。然后陪同人立刻帮忙报110和120,凶手立刻逃离现场,因为该员工之前由于没有上班被我抓住,然后改员工不服从安排跟我争吵,最后改员工说要辞职,那我说好那你辞职吧,然后我就汇报给公司主管后同意,最后又跟我说不离职,然后我就说你还是回苏州去在说最后还是回苏州办理辞职,后来就发生在驻厂宿舍旁边4S店附近被手下员工(XX)刺伤,我的受伤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工作吃饭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现在苏州老动局却中止,《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关于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又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2015年2月12起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呆上述情形消失后,将按规定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本人是在昆山市出差受的伤。申请人在XXXX(苏州)有限公司工作,因工作需要长期驻厂在昆山,在2014年10月24日傍晚时回到驻厂宿舍路去吃饭(陪同人有XX、XX)被同部们手下员工(XX)从后面刺伤。然后陪同人立刻帮忙报110和120,凶手立刻逃离现场,因为该员工之前由于没有上班被我抓住,然后改员工不服从安排跟我争吵,最后改员工说要辞职,那我说好那你辞职吧,然后我就汇报给公司主管后同意,最后又跟我说不离职,然后我就说你还是回苏州去在说最后还是回苏州办理辞职,后来就发生在驻厂宿舍旁边4S店附近被手下员工(XX)刺伤,我的受伤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工作吃饭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现在苏州老动局却中止,《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关于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又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2015年2月12起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呆上述情形消失后,将按规定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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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江苏-苏州]
- 马恩杰律师 VIP
- 电话:15250058331
- 85008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15 14:31
及时申报工伤,
追问:
公司已经申报拉,结果是,《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关于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又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2015年2月12起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呆上述情形消失后,将按规定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 [江苏-苏州]
-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 207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15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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