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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 01-24 20:59  悬赏 20  发布者:青色的苹果 给我留言  回答:(1)
请咨询个问题!我们这个是新疆片区的,我们这个是棚户区,我的公公是这个单位的老员工,有近50年的工龄了,我们这个房子30平方米是公家的,40平方米是自己盖的,原先这片地市老祖宗留下来的,使用权已经过期了,现在该单位要收购这片房屋,在没有和住户商量的情况下将此地卖出,变公告该地及该房屋归该单位所有,并且规定在今年3月进行拆迁,不搬的予以强行拆房,而且说这个是自治区下的文件!且该单位拖欠3个月的工钱,那么请问该单位的这种行为是否违背了现有的法律,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我们应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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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7 0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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