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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临河区法院2004年784裁定中的瑕疵问题现在能否纠正?

内蒙古-鄂尔多斯 03-17 11:26  悬赏 0  发布者:巴特尔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4年,巴彦淖尔临河区法院784号裁定中,将不是合伙的A、B两个人以不成熟的理由裁定为合伙,然后执行其中与案件无关的A一人,对另一人B采取不执行。原告中的委托人与被告中的另一人B恶意串通,编造合同,冒名一公司的名义起诉A、B,将A强制执行履行了标的28万中的18万,剩余的款项将A的7套房屋以拍卖保留价给了原告,但原告10年未来认领房屋,也没来变更房产手续,案件中断。10年后的2014年,法院再次来查封了以上房屋,还要计算利息、违约金等。现在我面对的困难是:1、我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怎么算账?也和这个公司无法沟通。怎么履行?2、原告委托人是实际施工人员,他拿走了钱,工程上的一些材料款不与A结算,B在法庭上是站在原告利益上说话,我有理由无法胜诉,现在还要承担B承诺的违约和利息。3、我觉得这案件很冤枉,工程款已经多付出很多,但说服不了法院,现在世道变了,这个案件中的瑕疵能纠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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