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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问题

甘肃 01-24 21:33  悬赏 0  发布者:wgm731……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9年11月受的伤,2010年10月认定为工伤,2011年元月签定为八级,问该按什么标准赔偿。能按新标准吗?在甘肃张掖市能赔多少???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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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24 21:39
能按新标准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1-24 21:46
你好,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1-01-26 10:23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

(十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二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调整办法由统筹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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