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思南  
该问题已关闭

AA制生活方式

上海-静安区 03-17 14:38  悬赏 0  发布者:pjlhtz…… 给我留言  回答:(4)
离婚案原告婚前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发票都是结婚前的日期。结婚后原告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还了部分房屋贷款。婚后双方签有内容为“双方所涉及的贷款由原告承担,相应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和被告各人名下的工资等钱物归个人所有,实行AA制生活方式,不属双方共同财产”的协议。原告离婚前将该房过户,现该房已不在原告名下。庭审时被告以协议约定不明确为由要求赔偿,请问原告应如何应对?
问题补充:
请问根据协议和《婚姻法》第18、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还需要给被告补偿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7 15:18
你好,离婚诉讼中没有法定情节的(婚姻法46条),不存在赔偿的讲法。按照您的陈述,夫妻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并且系争房屋婚前取得(属于婚前财产),律师认为无需分割、补偿,您可以依法提出反驳意见。
还有进一步疑问的,可加QQ2318562731留言继续咨询我。
回复时间: 2015-03-17 15:28
原告不需要赔偿。可委托律师应诉来维权。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回复时间: 2015-03-17 15:54
结合你们的家庭情况,综合案情而定。建议预约当面详细咨询,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3-17 17:49
以协议约定不明确为由要求赔偿?这不属于离婚时可要求赔偿的情况。
双方约定明确,原告无须补偿对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西南昌市
北京朝阳区
广东深圳
广东茂名
浙江杭州
北京海淀区
福建莆田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最新回复律师
江西 南昌市
人气:14306
北京 朝阳区
人气:6448
山东 菏泽
人气:218894
广东 深圳
人气:14109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