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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是第三被告人不是第一被告人
云南-曲靖 03-17 14:51 悬赏 0 发布者:254768 给我留言 回答:(0) 冤 冤 冤
法治社会法为先
可惜执法理有偏
执法机关糊涂判
命案在身也靠边
民想法前均平等
糊涂赔金久未见
民请民求执法者
执法者称没有钱
已过九个寒冬年
罪魁祸首高气焰
不赔而且出恶言
主席政策为人民
望看政府替伸冤
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请
申请人:
阚启珍,女,汉族,生于1951年11月3日,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杨柳乡可渡村委会。系被害人之妻。
申请理由:
申请人认为曲靖市人民检查院曲检刑诉字(2006)157号起诉书和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曲中刑初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判决书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轻者可以重刑,将罪魁祸首从轻发落,违背了我国《刑法》“罚当其罪”的原则。试问“休庭”是否是“退庭”。如果不是,为什么休庭之后判决书就下发给被害人家属,违背了司法公正、透明、公平的原则。
本案中将程家前置于死地的伤害行为是第三被告人程小明(又名程艳明)所为,而不是一审认定主犯程次忠。根据一审判决所应用的黄永才的证言:“程小明拿一把钢板锄跑上来迎面朝程家前头上打下去,程家前就倒下去”。黄丽桥的证言:“程小明就从他家室头那边扬起钢板锄迎程家前跑上来向程家前挖了一板锄,程家前就倒在地上,头上直冒血。”可以看出导致被害人程家前死亡的罪魁祸首是程小明。另外,现有新证人“顾庆奎”证言:“我看见一个上年纪的人被一个年轻人用钢铲(钢板锄)一下打在头上,朝后面就倒去了张贵珍、袁兰芬、蔡国友、吕聪毕、顾庆奎、阚启珍、黄丽桥、黄永才、阚二选均能证实事程小明才是罪魁祸首(见附件1)。而且,证人、阚二选、阚忠选、程毕启、程家针、程次荣、程米花、胡国品、程琼英、李友才、黄丽桥、黄永才、张粉银、阚启珍均能够证实被害人程家前在临终前对凶手进行指认说:“我是被程艳明打成这样的”(见附件2)。上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映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而我们仔细分析其他证人的证言发现有自身前后矛盾,有的相互矛盾,如:吕聪毕的证言先说:“我看见程家前和程次忠在抢一把镰刀、、、、、、程小明、程艳波、黄永才三人拿着钢板锄、、、、、、而又说:“程次忠扶着钢板锄迎着倒在地上的程家前”。但始终未说明凶手是谁。
程必芬的证言连案发地点都描述错误。
判决书中应用的程家云的证言证实:“程次忠手里提着一把钢板锄,程家前刚跨上公路,程次忠转身用钢板锄一下就打在程家前头部靠右边点”。而程绍才的证言与程家云的证言相互矛盾,程绍才说:“见程次忠扛着把钢板锄,边程家前,一钢板锄就打在程家前的脑壳上”。按照程绍才的证言程次忠是面对着被害人程家前,并没有程必芬所说的:“提着一把钢板锄”,而是“扛着”,更没有“程次忠转身”的情节,而且程能俊证实当时程绍才出来看见现场是被害人程家前已经倒在路边不会动了。阚小江的证言过于简单,不足为取。而程新月的证言与其他人的证言也不能相互映证,其描述程次忠向被害人程家前用钢板锄“挖”了两下,第一下没“挖”着,第二下才“挖”中被害人程家前,她的描述中也没有程家云所说的“程次忠转身”情节。
另外,被告人的供述存在严重矛盾,程小波供述:“程家前提着砖刀迎着我父亲去,后来我就看见我父亲用钢板锄敲程家前头部一下,”。程小明的供述为:“我父亲程次忠来了以后就和程家前扭打。我就看见我父亲抬起钢板锄来打程家前,”。而程次忠自己的供述变成了:“我看见程家前还在扭着程艳波,我就用铲耙打在程家前的后脑勺上,”。注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家前事“右额顶部颅骨缺失,左顶部颅骨线状骨折,”。而不是后脑部!难道凶手连自己伤到被害人身体什么部位都记不住、搞不清?不是。是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伤害致死的准确部位。
综上所述,这种种的矛盾和疑点均说明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和曲靖市中级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存在严重的错误,有草草结案之嫌。受害人亲属请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理,依法抗诉,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抗诉决定。
致
人民检查院
受害人家属:阚启珍
程寅超、程必武、黄永才、黄丽桥
2015/3/13
吕聪毕的证言先说:“我看见程家前和程次忠在抢一把镰刀、、、、、、程小明、程艳波、黄永才三人拿着钢板锄、、、、、、而又说:“程次忠扶着钢板锄迎着倒在地上的程家前”。但始终未说明凶手是谁。程必芬的证言:“程家前家后面公路上”案发地点都描述错误。
程绍才的证言与程家云的证言相互矛盾,程绍才说:“见程次忠扛着把钢板锄,边程家前,一钢板锄就打在程家前的脑壳上”。按照程绍才的证言程次忠是面对着被害人程家前,并没有程必芬所说的:“提着一把钢板锄”,而是“扛着”,更没有“程次忠转身”的情节,而且程能俊证实当时程绍才出来看见现场是被害人程家前已经倒在路边不会动了。
郭美琼的证言:“我听见后面砰的一声响、、、、、、程次忠在旁边”。证言证词是否有些牵强?很明显有串供之嫌。而蔡能军根本不在案发现场。
程小波供述:“程家前提着砖刀迎着我父亲去,后来我就看见我父亲用钢板锄敲程家前头部一下,”。程小明的供述为:“我父亲程次忠来了以后就和程家前扭打。我就看见我父亲抬起钢板锄来打程家前,”。而程次忠自己的供述变成了:“我看见程家前还在扭着程艳波,我就用铲耙打在程家前的后脑勺上,”。注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家前事“右额顶部颅骨缺失,左顶部颅骨线状骨折,”。而不是后脑部!难道凶手连自己伤到被害人身体什么部位都记不住、搞不清?不是。是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伤害致死的准确部位。供述前后存在严重的矛盾。
法治社会法为先
可惜执法理有偏
执法机关糊涂判
命案在身也靠边
民想法前均平等
糊涂赔金久未见
民请民求执法者
执法者称没有钱
已过九个寒冬年
罪魁祸首高气焰
不赔而且出恶言
主席政策为人民
望看政府替伸冤
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请
申请人:
阚启珍,女,汉族,生于1951年11月3日,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杨柳乡可渡村委会。系被害人之妻。
申请理由:
申请人认为曲靖市人民检查院曲检刑诉字(2006)157号起诉书和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曲中刑初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判决书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轻者可以重刑,将罪魁祸首从轻发落,违背了我国《刑法》“罚当其罪”的原则。试问“休庭”是否是“退庭”。如果不是,为什么休庭之后判决书就下发给被害人家属,违背了司法公正、透明、公平的原则。
本案中将程家前置于死地的伤害行为是第三被告人程小明(又名程艳明)所为,而不是一审认定主犯程次忠。根据一审判决所应用的黄永才的证言:“程小明拿一把钢板锄跑上来迎面朝程家前头上打下去,程家前就倒下去”。黄丽桥的证言:“程小明就从他家室头那边扬起钢板锄迎程家前跑上来向程家前挖了一板锄,程家前就倒在地上,头上直冒血。”可以看出导致被害人程家前死亡的罪魁祸首是程小明。另外,现有新证人“顾庆奎”证言:“我看见一个上年纪的人被一个年轻人用钢铲(钢板锄)一下打在头上,朝后面就倒去了张贵珍、袁兰芬、蔡国友、吕聪毕、顾庆奎、阚启珍、黄丽桥、黄永才、阚二选均能证实事程小明才是罪魁祸首(见附件1)。而且,证人、阚二选、阚忠选、程毕启、程家针、程次荣、程米花、胡国品、程琼英、李友才、黄丽桥、黄永才、张粉银、阚启珍均能够证实被害人程家前在临终前对凶手进行指认说:“我是被程艳明打成这样的”(见附件2)。上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映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而我们仔细分析其他证人的证言发现有自身前后矛盾,有的相互矛盾,如:吕聪毕的证言先说:“我看见程家前和程次忠在抢一把镰刀、、、、、、程小明、程艳波、黄永才三人拿着钢板锄、、、、、、而又说:“程次忠扶着钢板锄迎着倒在地上的程家前”。但始终未说明凶手是谁。
程必芬的证言连案发地点都描述错误。
判决书中应用的程家云的证言证实:“程次忠手里提着一把钢板锄,程家前刚跨上公路,程次忠转身用钢板锄一下就打在程家前头部靠右边点”。而程绍才的证言与程家云的证言相互矛盾,程绍才说:“见程次忠扛着把钢板锄,边程家前,一钢板锄就打在程家前的脑壳上”。按照程绍才的证言程次忠是面对着被害人程家前,并没有程必芬所说的:“提着一把钢板锄”,而是“扛着”,更没有“程次忠转身”的情节,而且程能俊证实当时程绍才出来看见现场是被害人程家前已经倒在路边不会动了。阚小江的证言过于简单,不足为取。而程新月的证言与其他人的证言也不能相互映证,其描述程次忠向被害人程家前用钢板锄“挖”了两下,第一下没“挖”着,第二下才“挖”中被害人程家前,她的描述中也没有程家云所说的“程次忠转身”情节。
另外,被告人的供述存在严重矛盾,程小波供述:“程家前提着砖刀迎着我父亲去,后来我就看见我父亲用钢板锄敲程家前头部一下,”。程小明的供述为:“我父亲程次忠来了以后就和程家前扭打。我就看见我父亲抬起钢板锄来打程家前,”。而程次忠自己的供述变成了:“我看见程家前还在扭着程艳波,我就用铲耙打在程家前的后脑勺上,”。注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家前事“右额顶部颅骨缺失,左顶部颅骨线状骨折,”。而不是后脑部!难道凶手连自己伤到被害人身体什么部位都记不住、搞不清?不是。是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伤害致死的准确部位。
综上所述,这种种的矛盾和疑点均说明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和曲靖市中级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存在严重的错误,有草草结案之嫌。受害人亲属请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理,依法抗诉,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抗诉决定。
致
人民检查院
受害人家属:阚启珍
程寅超、程必武、黄永才、黄丽桥
2015/3/13
吕聪毕的证言先说:“我看见程家前和程次忠在抢一把镰刀、、、、、、程小明、程艳波、黄永才三人拿着钢板锄、、、、、、而又说:“程次忠扶着钢板锄迎着倒在地上的程家前”。但始终未说明凶手是谁。程必芬的证言:“程家前家后面公路上”案发地点都描述错误。
程绍才的证言与程家云的证言相互矛盾,程绍才说:“见程次忠扛着把钢板锄,边程家前,一钢板锄就打在程家前的脑壳上”。按照程绍才的证言程次忠是面对着被害人程家前,并没有程必芬所说的:“提着一把钢板锄”,而是“扛着”,更没有“程次忠转身”的情节,而且程能俊证实当时程绍才出来看见现场是被害人程家前已经倒在路边不会动了。
郭美琼的证言:“我听见后面砰的一声响、、、、、、程次忠在旁边”。证言证词是否有些牵强?很明显有串供之嫌。而蔡能军根本不在案发现场。
程小波供述:“程家前提着砖刀迎着我父亲去,后来我就看见我父亲用钢板锄敲程家前头部一下,”。程小明的供述为:“我父亲程次忠来了以后就和程家前扭打。我就看见我父亲抬起钢板锄来打程家前,”。而程次忠自己的供述变成了:“我看见程家前还在扭着程艳波,我就用铲耙打在程家前的后脑勺上,”。注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家前事“右额顶部颅骨缺失,左顶部颅骨线状骨折,”。而不是后脑部!难道凶手连自己伤到被害人身体什么部位都记不住、搞不清?不是。是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伤害致死的准确部位。供述前后存在严重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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