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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

北京-朝阳区 03-17 16:31  悬赏 0  发布者:pjlhtz…… 给我留言  回答:(12)
离婚案原告婚前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发票都是结婚前的日期。结婚后原告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还了部分房屋贷款。婚后双方签有内容为“双方所涉及的贷款由原告承担,相应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和被告各人名下的工资等钱物归个人所有,实行AA制生活方式,不属双方共同财产”的协议。原告起诉离婚后、判决前将该房过户,现该房已不在原告名下。请问原告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原告是否需要给被告补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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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7 16:41
既然签订财产协议,财产属于对方所有,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
回复时间: 2015-03-17 16:39
你好,收集证据,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3-17 16:45
建议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3-17 16:45
既然签订财产协议,财产属于对方所有,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
回复时间: 2015-03-17 16:49
您好,既然签订财产协议,财产属于对方所有,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
回复时间: 2015-03-17 16:52
您好,不属于,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他有权处分的
回复时间: 2015-03-17 16:54
按协议约定履行。
回复时间: 2015-03-17 17:09
你好,可以诉讼维权
回复时间: 2015-03-17 17:36
你好,建议收集证据,协议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3-17 17:52
据你所述,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他有权自由处分
回复时间: 2015-03-17 21:08
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
回复时间: 2015-03-17 21:23
你好,双方协议有效,房产属于原告个人财产,离婚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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