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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上海-静安区 03-18 08:35  悬赏 0  发布者:pjlhtz…… 给我留言  回答:(5)
离婚案原告婚前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发票都是结婚前的日期。结婚后原告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还了部分房屋贷款。婚后双方签有内容为“双方所涉及的贷款由原告承担,相应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和被告各人名下的工资等钱物归个人所有,实行AA制生活方式,不属双方共同财产”的协议。原告起诉离婚后、判决前将该房过户,现该房已不在原告名下。庭审时被告以协议约定不明确为由要求赔偿,请问原告根据协议和《婚姻法》第18、19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需要给被告补偿吗??
问题补充:
被告从未个人出资还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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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8 09:22
视为你们具体情况而定。被告是否出资与是否享有权益,无必然联系。情况不明,请预约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3-18 09:51
不需要给被告补偿,建议你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15-03-18 09:57
视为你们具体情况而定。被告是否出资与是否享有权益,无必然联系。情况不明,请预约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3-18 10:20
无须给对方补偿,你们婚内有约定财产的归属,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自然不需要被告同意
回复时间: 2015-03-18 12:03
公积金或房屋都属个人财产,不需要支付对方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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