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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通过继承取得产权疑似有缺陷,是否可以主张分割财产?

江苏 03-18 15:27  悬赏 0  发布者:cat210…… 给我留言  回答:(1)
一处原属于单位的房产,60年代后期分给职工居住。该职工于1977年去世。生前无遗嘱。之后,家属在此继续住居。1988年左右,该职工的儿子照顾进其父亲生前单位工作至今。1993年单位实行房改,原居住的房屋被以已去世的父亲名义买下。面积104平方。2000年左右,该处平房被拆迁。被拆迁人仍然是已去世的父亲名字。2004年,女儿办理了放弃继承父亲房产公证;母亲办理了一份放弃继承公证,但主要内容是:放弃对丈夫的遗产部分的继承。之后,公证处出具了房产归儿子一人继承的公证书。2004年下半年,儿子依据公证材料取得房产。未记载母亲名字。2011年母亲去世。无遗嘱。在处理家务纠纷中发现,当年做母亲的,仅仅是放弃对丈夫部分房产继承,并没有其他赠予的公证材料、或者书面声明,表明将自己的1/2部分给儿子。现有的公证材料中无赠予公证、或者相关的文字表述。
请问:1.单位房改房,未记载其母亲的名字,无遗嘱,母亲是否应该享有产权的1/2?
         2.儿子取得全部的房产是否存在缺陷或瑕疵?
         3.女儿是否可以对母亲的房产(104*1/2*1/2=26平方)主张继承?
          4.是否需要先撤销儿子的房产证之后再来分割,还是直接向法院主张两点A.撤销,B.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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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8 21:38
可以依法协商,不成,可以诉讼分割,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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