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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

四川-绵阳 03-19 08:38  悬赏 0  发布者:唐代明 给我留言  回答:(1)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150.77元及拖欠工资25%的赔偿金2287.69元;合计11438.46元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扣押工资 2167.00    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年终奖金2000.00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5日的带薪休假 35天X200%(80元/天)加班工资 2800.00元;
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2月17日至2013年6月 25日因未交失业保险金、赔偿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3个月x每月561.75元= 7302.75元;
六、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每年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9个月x月平均工资 3216.00元=28944.00元
七、请求裁令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电工证证件一本;
上述第 1 项至第 7 项申请请求金额共计54625.21 元。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7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停职停发工资、并在无任何证据理由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自动辞职,后又在2014年12月24号开具除名通知,申请人以公司无证据和理由拒签除名通知。申请人与2014年12月24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申请人、投诉理由:被申请人无故停职、停发工资。2015年1月5日公司领导曾顺德通知申请人到公司上班。2015年2月12日公司总合部经理陈红和公司总经理曾顺德找申请人谈话,撤销申请人综合部副经理一职,降职为电工,外调到江西公司、申请人未答应,工资也没要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给申请人,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行为与2014年12月24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并写了书面材料),被申请人至今不予支付劳动报酬。被申请人违反国家劳动法规定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 .被申请人不按国家法律法规、每月强扣申请人工资总额的5%;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按国家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执行带薪休假政策、申请人没有享受年休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第10条、额外支付申请人3倍工资。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2006年2月17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没按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给申请人购买失业险。2013年7月才开始给申请人购买失业险、将造成申请人失业后少领取13个月失业金。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公司应聘工作期间不按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规定、扣押申请人电工证一本。

公司人事部在申请人工作未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后又通过降职,调离工作和工作地区、不付劳动报酬等方法迫使申请人自动离职。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执行带薪休假条例、购买失业险、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前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支付和赔偿、并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国家带薪休假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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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9 13:06
您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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