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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

重庆-南岸 03-19 15:39  悬赏 10  发布者:a47119……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4年5月11日。本人向房东租住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回龙湾苹果城4栋4-4房屋一套。并签署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缴纳2000元房屋租赁保证金。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本人)如需提前退房需缴纳一个月的租金(1300元)给甲方(房东)作为违约金,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本人)。 本人于2015年1月征得房东同意并于2015年2月11日将租赁房屋钥匙交还给房东。但房东以空调故障并未归还本人房屋租赁保证金扣除违约金的剩余金额700元。后多次联系房东,房东均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剩余保证金.空调就夏天用过一直好好的后来就没用了,后来房东告诉我说是空调线路损坏要求我赔偿维修费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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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9 16:12
一般情况房东是具有维修义务的,但是现在很多房东都不会负担维修义务,具体看合同约定,你退房的时候应该找几个第三者在场,当场试验所有家具电器
追问:

如果我起诉房东呢,有法律依据吗?

回复时间: 2015-03-19 16:30
您好!在退房时房东没有提出空调损坏的问题,应视为空调没有损坏,故您有权要求房东退还700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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