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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申诉书
上海 03-20 20:48 悬赏 0 发布者:无法无天无 给我留言 回答:(1) 呼吁申诉书
石荣青,石志勇,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东林村二组,联系电话:15396848281。2011年12月5日晚被石荣成打成轻伤,为逃避法律责任,其妻自残将受害人石志勇诬陷为伤其手的罪犯,邳州市公检法相互勾结硬将石志勇整成罪犯。
综合分析本案案情和审理实际,我方认为:(1)本案不具备立案条件,依法应撤销,石志勇依法无罪。石志勇故意伤害一案起码是一桩人为制造的错案;(2)一审,终审判决执法不公,认定事实错误,用依法排除的证据编造不符实际的所谓认定石志勇犯罪的证据链;(3)一审,终审判决一没有事实根据,二没有法律依据,无论一审还是终审应依法撤销,对石志勇应改判无罪。理由如下:
(一)黄立梅在2011年12月5日晚和石荣青等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被打致伤能造成的实际伤害结果不具备立案条件。
(1)结合庭审实际,综合石志勇故意伤害一案的案卷,公诉机关始终没有举出任何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石志勇打伤黄立梅。黄立梅受伤后当晚就入住邳州市中医院治疗,当晚X线检查为右手第三指远节指骨近端及左手第一指近节指骨骨折,如此伤情进行鉴定,黄立梅的伤情只能是轻微伤,达不到轻伤标准。
(2)而经过四天治疗后于2011年12月9号东方医院(口碑不良的私立医院)X线检查显示为,黄立梅左手拇指第一节指骨变成了“粉碎性骨折”因此被鉴定为轻伤。疑点多多:同样是X线检查,邳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法医在鉴定时是否对两次的X线检查的 片子进行比照,同一种手段检查竟然出现质的变化这是绝不可能的。如果第一次的X片确实没有粉碎情形,那么第二次X线出现粉碎骨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害人有故意将伤情加重以此来追究石志勇刑事责任的嫌疑,另一种就是东方医院出具了虚假的检查结果。
(二)执法不公。
(1)米长伟与黄立梅系亲戚关系,其证词证言是判定石志勇是否有罪的重要依据,而米长伟证词前后性质不一样,完全是在陈述两个截然不同的案件,纯属假证, 而法官采取假证来判定石志勇有罪。黄立梅的指控也前后矛盾。米长伟第一次笔录是案发第二天形成的 ,当时的记忆应该说是很清晰可以说是案件的事实,三个月后却又出现了与第一次完全不同的笔录,不但没有记忆的模糊同时把所有细节和黄立梅保持高度一致,因米长伟与黄立梅是亲戚关系即便是虚假的也只有米长伟的证言能将此案办成铁案,从米长伟第一次的口供可以印证周忠珍口供是真实的,证明是米长伟先进小店拉上诉人石志勇,周忠珍后上去把石志勇拽走石志勇手里没有任何凶器,而米长伟后几次的笔录内容可以确切的认为这是为了给石志勇定罪,公安机关与证人、受害人串通后故意为之,为了迎合黄立梅的陈述将周忠珍与米长伟进小店的的顺序颠倒,再加上周忠珍手里拿钢管和木棍进小店使得石志勇手里多出了钢管来印证黄立梅的指控。
(2)为推翻具有合法证据资格的中医院黄立梅X片的客观事实,案发一年又七个月即2013年8月,官湖派出所办案人员通过非法途径和方法找石勇(邳州市中医院在职的影像科主任)所做笔录内容与2011年12月5日所拍片子的报告单、以及CT检查报告单的客观实际不符。这是对证据的更改和偷梁换柱。让医生证明当时的伤情就是粉碎性骨折只是习惯性表述伟为骨折,但同样是该医生出具的受害人石荣青的射片却表述为粉碎性骨折,看来粉碎性骨折表述为骨折并不是该射片医生的习惯表述。事实上2013年8月15日庭上举证时,两张有关黄立梅伤的DR光片只显示其左手大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可在骨折周围没见到碎骨片影。明摆着弄虚作假,可笑的是法官坚持认为是粉碎性骨折,石志勇有罪。
(3)为查清排除疑点,被告石志勇及家人在庭前提出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黄立梅的指伤,然而原审法院拒绝重新鉴定,剥夺了受害人的知情权,同时也掩埋了黄立梅手伤的真实情况。同时让原鉴定机构出具情况说明,于是法医陈晓峰,周士峰于2013年8月9日出具“关于黄立梅鉴定的补充说明”其说明是对已鉴定生效的《587号鉴定书》已认事实的否定。《587号鉴定书》承认邳州市X线检查结果是左手第一指近节指骨骨折,可出具的情况说明的内容是这样的“阅2011年12月5日邳州市中医院X片与2011年12月9日邳州市东方医院X线片两片所示左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骨折位置与形态一致,特此声明”。同一对法医对同一伤情前后鉴定矛盾,自打耳光,此作为目的何在!此作为不仅是工作极不负责和有失人民公安法医起码职业道德的表现,更是有意将石志勇整成罪犯的证明。同时此证明也证明东方医院在做假证明。
(4)两家打架当晚,监控是处于工作状态的,有公安局监控室姜某的光盘一张作证。为掩盖事实真相,官湖派出所于2012年4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和2012年8月10日出具的《说明》都是假的。
(5)石荣青被石荣成打致右肘关节鹰嘴粉碎性骨折,石膏外固定后鉴定为轻伤,取钢板后功能受限,石荣青申请重新验伤,法院剥夺石荣青的合法权利,拒绝其的申请。
(6)官湖派出所又一“情况说明”内容为:2012年4月11日经呈报徐州市局审批,于2012年4月12日18时许对犯罪嫌疑人石志勇指定居所(邳州市运河镇玉簪宾馆)予以监视居住。此证明石志勇确实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过(2012年4月11日晚石志勇父亲被告知石志勇已被送进看守所,4月17日律师探视石志勇,他说4月11晚被官湖派出所用黑布蒙住眼睛用车拉到一个像宾馆的地方,房间里有老虎凳、刑具,他被锁在老虎凳上逼问,采取熬老鹰的方式48小时不让睡觉,让自己承认打伤黄立梅)
(7)石荣青与石志勇的轻伤都是石荣成拿钢管打致的,而石荣成老婆反咬是石智勇拿钢管打伤她的手,根据住院病历,检查报告,人体损伤鉴定书可知石志勇是被诬陷的。
鉴于上述种种疑点,石志勇仍被枉法冤狱一年半,表明公检法硬将一个无辜公民整成罪犯的决心!!
申诉人 :石荣青、周忠珍、石志勇全家
2015年2月5日
石荣青,石志勇,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东林村二组,联系电话:15396848281。2011年12月5日晚被石荣成打成轻伤,为逃避法律责任,其妻自残将受害人石志勇诬陷为伤其手的罪犯,邳州市公检法相互勾结硬将石志勇整成罪犯。
综合分析本案案情和审理实际,我方认为:(1)本案不具备立案条件,依法应撤销,石志勇依法无罪。石志勇故意伤害一案起码是一桩人为制造的错案;(2)一审,终审判决执法不公,认定事实错误,用依法排除的证据编造不符实际的所谓认定石志勇犯罪的证据链;(3)一审,终审判决一没有事实根据,二没有法律依据,无论一审还是终审应依法撤销,对石志勇应改判无罪。理由如下:
(一)黄立梅在2011年12月5日晚和石荣青等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被打致伤能造成的实际伤害结果不具备立案条件。
(1)结合庭审实际,综合石志勇故意伤害一案的案卷,公诉机关始终没有举出任何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石志勇打伤黄立梅。黄立梅受伤后当晚就入住邳州市中医院治疗,当晚X线检查为右手第三指远节指骨近端及左手第一指近节指骨骨折,如此伤情进行鉴定,黄立梅的伤情只能是轻微伤,达不到轻伤标准。
(2)而经过四天治疗后于2011年12月9号东方医院(口碑不良的私立医院)X线检查显示为,黄立梅左手拇指第一节指骨变成了“粉碎性骨折”因此被鉴定为轻伤。疑点多多:同样是X线检查,邳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法医在鉴定时是否对两次的X线检查的 片子进行比照,同一种手段检查竟然出现质的变化这是绝不可能的。如果第一次的X片确实没有粉碎情形,那么第二次X线出现粉碎骨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害人有故意将伤情加重以此来追究石志勇刑事责任的嫌疑,另一种就是东方医院出具了虚假的检查结果。
(二)执法不公。
(1)米长伟与黄立梅系亲戚关系,其证词证言是判定石志勇是否有罪的重要依据,而米长伟证词前后性质不一样,完全是在陈述两个截然不同的案件,纯属假证, 而法官采取假证来判定石志勇有罪。黄立梅的指控也前后矛盾。米长伟第一次笔录是案发第二天形成的 ,当时的记忆应该说是很清晰可以说是案件的事实,三个月后却又出现了与第一次完全不同的笔录,不但没有记忆的模糊同时把所有细节和黄立梅保持高度一致,因米长伟与黄立梅是亲戚关系即便是虚假的也只有米长伟的证言能将此案办成铁案,从米长伟第一次的口供可以印证周忠珍口供是真实的,证明是米长伟先进小店拉上诉人石志勇,周忠珍后上去把石志勇拽走石志勇手里没有任何凶器,而米长伟后几次的笔录内容可以确切的认为这是为了给石志勇定罪,公安机关与证人、受害人串通后故意为之,为了迎合黄立梅的陈述将周忠珍与米长伟进小店的的顺序颠倒,再加上周忠珍手里拿钢管和木棍进小店使得石志勇手里多出了钢管来印证黄立梅的指控。
(2)为推翻具有合法证据资格的中医院黄立梅X片的客观事实,案发一年又七个月即2013年8月,官湖派出所办案人员通过非法途径和方法找石勇(邳州市中医院在职的影像科主任)所做笔录内容与2011年12月5日所拍片子的报告单、以及CT检查报告单的客观实际不符。这是对证据的更改和偷梁换柱。让医生证明当时的伤情就是粉碎性骨折只是习惯性表述伟为骨折,但同样是该医生出具的受害人石荣青的射片却表述为粉碎性骨折,看来粉碎性骨折表述为骨折并不是该射片医生的习惯表述。事实上2013年8月15日庭上举证时,两张有关黄立梅伤的DR光片只显示其左手大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可在骨折周围没见到碎骨片影。明摆着弄虚作假,可笑的是法官坚持认为是粉碎性骨折,石志勇有罪。
(3)为查清排除疑点,被告石志勇及家人在庭前提出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黄立梅的指伤,然而原审法院拒绝重新鉴定,剥夺了受害人的知情权,同时也掩埋了黄立梅手伤的真实情况。同时让原鉴定机构出具情况说明,于是法医陈晓峰,周士峰于2013年8月9日出具“关于黄立梅鉴定的补充说明”其说明是对已鉴定生效的《587号鉴定书》已认事实的否定。《587号鉴定书》承认邳州市X线检查结果是左手第一指近节指骨骨折,可出具的情况说明的内容是这样的“阅2011年12月5日邳州市中医院X片与2011年12月9日邳州市东方医院X线片两片所示左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骨折位置与形态一致,特此声明”。同一对法医对同一伤情前后鉴定矛盾,自打耳光,此作为目的何在!此作为不仅是工作极不负责和有失人民公安法医起码职业道德的表现,更是有意将石志勇整成罪犯的证明。同时此证明也证明东方医院在做假证明。
(4)两家打架当晚,监控是处于工作状态的,有公安局监控室姜某的光盘一张作证。为掩盖事实真相,官湖派出所于2012年4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和2012年8月10日出具的《说明》都是假的。
(5)石荣青被石荣成打致右肘关节鹰嘴粉碎性骨折,石膏外固定后鉴定为轻伤,取钢板后功能受限,石荣青申请重新验伤,法院剥夺石荣青的合法权利,拒绝其的申请。
(6)官湖派出所又一“情况说明”内容为:2012年4月11日经呈报徐州市局审批,于2012年4月12日18时许对犯罪嫌疑人石志勇指定居所(邳州市运河镇玉簪宾馆)予以监视居住。此证明石志勇确实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过(2012年4月11日晚石志勇父亲被告知石志勇已被送进看守所,4月17日律师探视石志勇,他说4月11晚被官湖派出所用黑布蒙住眼睛用车拉到一个像宾馆的地方,房间里有老虎凳、刑具,他被锁在老虎凳上逼问,采取熬老鹰的方式48小时不让睡觉,让自己承认打伤黄立梅)
(7)石荣青与石志勇的轻伤都是石荣成拿钢管打致的,而石荣成老婆反咬是石智勇拿钢管打伤她的手,根据住院病历,检查报告,人体损伤鉴定书可知石志勇是被诬陷的。
鉴于上述种种疑点,石志勇仍被枉法冤狱一年半,表明公检法硬将一个无辜公民整成罪犯的决心!!
申诉人 :石荣青、周忠珍、石志勇全家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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