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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次离婚协议对女方可有不利,日后会有纠纷吗

上海-闵行区 03-20 23:45  悬赏 5  发布者:忘了8 给我留言  回答:(1)
男方与女方于_2010年_11月认识,于2011_年8_月30_日在闵行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3月2日生育一儿子,名孙xx_。因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的抚养权归女方,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由男方一次性支付,(叁拾万是算到18岁内的)男方应于2015年3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叁拾万元给女方作为儿子的抚养费,转账到女方指定的建设银行帐号:6。)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须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须每周末探望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游玩,根据儿子的意愿,在协议定地点探视,由男方去孩子居住地接又由男方送回孩子到居住地,探望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儿子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银行存款: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保持不变。
(2)目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现其他任何共同财产,无法分配。
(3)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4)儿子今后所拥有和陈娟(母亲)共同的房产及财产与父亲孙杰无关。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离婚后请母亲王兰负责接女方抚养的孩子放学和寒暑假期间的工作日如果没有人带耗子也由王兰帮忙带孩子。(接人时间以就读学校放学时间为准,在女方下班到家前负责孩子安全及学习,期限为孩子上小学二年级为止。)期间王兰如收取带孩子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与女方无关。
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给女方。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xx元(家里电器的作价,补偿的是半年租金)。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2015年3月22日前支付完毕。
七、其他约定条款
(1)孩子的户口在女方能够在上海市内买到落户的房子后申请户口簿迁出。(在此之前孩子户口须继续放在男方现在居住房子的户口簿内。)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八、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及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履行其他条款的,应付违约金陆拾万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九、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十、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男  方                                      女  方
签  名:________                             签  名: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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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22 09:58
女方没有什么不利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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