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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广西-柳州 03-20 23:55  悬赏 0  发布者:@@2014…… 给我留言  回答:(1)
民事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亚君,男56岁,身份证450205195807141314,现住柳州市北雀路十二区75栋2-101,电话0772-2316886。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杏果,女39岁,身份证410325197508020048。
申请人对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离婚案时,认为和认定的事实是严重的失真,是对申请人名誉和权益的侵害,现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审诉,请求依法重审。(法院判决离婚仍有法律效力)
请求事项

两审审理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一审审理该案时, 再审被申请人采取了欺诈手段,骗取法院缺席判决,在离婚案中制造缺席判决。二审中偏袒再审被申请人,在庭审上极不公正,对申请再审人加以限制和阻碍上诉人的主张,再审被申请人提出离婚理由和事项、及所提供给法院的证据,尚未经申请再审人质证和辩护,就将审理终结了。一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但由于婚后不能很好培养感情,互相沟通理解不够,生活中矛盾不断。特别是2012年1月至今,原、被告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将破裂的婚姻漠不关心。”二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夫妻感情基础的,上诉人于被上诉人告虽系自由成婚,但婚前互相理解不够,婚后不能很好培养感情,生活中矛盾使被上诉人怕上诉人施暴而出走,且不敢告诉上诉人其行踪,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破裂。”这些都是严重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是对申请再审人的人身攻击和侵害,我请求法院立即纠正停止这种侵权行为,还我清白,以利我今后的其他诉讼请求。所以,请求再案本案。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我再次坚决请求本案有再审的必然性,以正我国司法这一国家重器的威信和正义、公正不可侵犯,我也将为此誓死捍卫。

事实理由

此离婚案是关杏果和其主谋徐振东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精心策划的。2009年下半年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振东以工作为由骗关杏果到珠海,并在宾馆将其强奸,事后怕东窗事发,就以金钱和工作为诱,控制关杏果,其后迫使其为其公司追求利益,干了很多不正当的行为,在近三年中关杏果从中获利五、六十万人民币。2011年9月我从关杏果的老家河南洛阳嵩县杨湾村回来后,关杏果坦白向我说了一切,并说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能制作假证、竞标如何作假、如何行贿和搞关系等等,并请求我的原谅。但是2011年10月关杏果从昆明和徐振东鬼混回来后,就开始在家里无端制造家庭矛盾,并说其公司如何的利害和有关系,随时可以找人来打我。当着我和女儿的面与对方通电话时称对方“老公”,并说:“我和他干了,我不要面,你又能怎样”。2011年11月关杏果又无端制造矛盾,在家里的沙发上拿起剪刀刺向我的腹部,被我夺下后,又跑到厨房拿起菜刀,又被我夺下。同月,关杏果又拿起水果刀自残割手腕来威胁。短短的三个月其在精神上给了我很大的压力。我也决定对他们的不法行径进行调查和法律上的追究,以挽救关杏果再往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无法回头。同年12月底,关杏果知道我的想法后,强行带着正在上学的女儿逃跑了。
我说的精心策划,并有主谋徐振东指使,是有根据的。以关杏果的文化水平和智商,及法律知识淡薄,和其本人原有单纯、朴实和善良,是不会这样精心策划离婚的。首先是2011年9月我刚回来后,就不能将这近三年所干的事跟我说,说明其非常信任我、相信我对她和家庭的那份爱,确信我也能体谅她的难处,并原谅她。其次,就像她所说的那样,如是正常的离婚案,为什么不在当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或协商离婚,而是在逃跑三年后又回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不是费时又物,多此一举吗?正常离婚案是说不过去的,只能说存在隐情。第三,其逃跑时已有预谋,做好了逃跑的准备。1、事先到我母亲处骗取户口簿进行复制。2、将家里的房产证和购车资料等转移到其公司存放。3、将汽车转移到其妹家。4、家里的贵重物品和重要证件、要件,不翼而飞,如我们的结婚证、我的失业证、医疗本、劳动保险等。现我只有身份证一样。5、其逃跑时将家里所的钱财卷走,没给我留下一分钱。6、强行将女儿带走,因为女儿知道她很多事情。以上事实法院是可以调查核实的。
一、在一审中再审被申请人采取了欺诈手段,骗取法院缺席判决,在法庭上肆意向法庭提供伪陈词和伪证据。
1、再审被申请人的起诉状中被告人这一重要实体的姓名从头到尾都用错,形成这一法律书时,难道不知道被告人的正确姓名?形成文书时不进行复核检查。显而易见岂是笔误所能解释的。完全有理由相信是别有用心的故意而为之。难道是二审判决书中“婚前互相理解不够”,根本就不知道被告人的正确姓名。
2、由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将起诉状中的被告人的姓名用错,导致一审在送达的2014年4月9日的所有诉讼材料中都用错被告人姓名,极大地刺激和干扰被告人。导致被告人当时收到诉讼材料时,看到姓名不符时,匆忙放下诉讼材料而到网吧上网,查问此种情况发生的后果。当时诉讼材料中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掉在家里的地上(我是2014年6月18日才知道的),被我母亲捡起放到一边。这段时间,我一直在等法院的更正和开庭传票,等到的是一审的判决书。我收到判决书第一时间2014年6月18日就到柳北法院询问为什么没下达开庭传票,就开庭判决了。有当时的法院笔录为证。也是当日我回家后与母亲说了这种事情,我母亲告诉我,以前在家里的地上捡到两张纸。这也是2014年5月26日不能出庭的原因。
3、但是,2014年6月11日的开庭,法院在可以找到本人和可以以电话方式等直接可以传唤到本人情况下,竟不使用直接传换,而是以公开审理的通知来代替直接传换,导致本人又不能出庭。
4、既然再审被申请人用错被告人姓名的起诉状如不是故意而为之,为何在一审档案中将原用错被告姓名的起诉状换成被告姓名相符的起诉状。有这必要吗?这不是故意掩盖而为之吗?
5、从一审的笔录中,我们可以看到:
?为什么要与被告离婚?
关:生命受到威胁。只要生活上产生摩檫被告就会拿刀威胁我的生命。我女儿可以作证。
?以前是否发现被告这种性格?
关:在谈恋爱时没有发现这种性格。
?被告什么时候有这种性格的?
关:2009年我们做生意失败后,被告脾气就变了,在家庭生活争持中被告会动手打我。
这段问答,既然不要其他事实来佐证,如何生命受到威胁等等,具体时间、地点、如何实施、过程怎么样。发生这么严重的事件,报警了吗,或居委会、或双方家长、长辈知道吗,进行调解吗?
更戏剧性的段子是:“2009年我们做生意失败后,被告脾气就变了,在家庭生活争持中被告会动手打我。”而事实上,2009年生意失败,为解决家庭经济困境,我听从其建议到河南洛阳跟其大哥打工当农民工,后转到其老家农村养鸡,近三年未返回到柳州, 2009年以后,我难道学会了隔山打牛,相隔千里之遥打到她,我会千里传音和顺风耳在相隔千里之外与其争执。如此明显的谎言法庭竟然视而不见,实为惊叹。而以此认为“互相沟通理解不够,生活中矛盾不断”着实富有想象力。
既然婚姻关系如此危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庭上为什么不调查2011年时其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是隐匿近三年后,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让人百思不解。
6、在一审进行法庭辩论时:
韦:……但原被告双方在年龄差距相差不多20岁,所以在结婚后双方在性格及脾气、生活习惯方面都不和谐,因此导致双方在生活中常因一些小事争吵,以致双方感情破裂。”对此的“但……所以……因此……以致……”的臆断和推论十分缺乏说服力,又没有证据和旁证及他人证词,仅凭“相差不多20岁”就一步一步推论实为惊人,试问,前辈们为解放事业,而耽误了组合家庭,而现组合家庭双方年龄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当今社会家庭双方年龄差异较大的大有人在,都可以“……所以……因此……以致……”吗?马克思和燕妮年龄差得就像爷爷辈,也未见“……以致……”。原告况且与徐振东的苟合,其双方的年龄不也是相差近20岁吗?由此可见此陈述的随意臆断实为“精辟”。
韦:且被告也曾起诉离婚,说明被告也有离婚的意向。这也是强加于我的“意向”。是的,我曾起诉离婚,目的是为了找到女儿和妻子,原庭审记录和我原律师可以作证。其次,离婚对家庭来说是件大事,应谨慎对待,随时是可以改变意向的,很多离婚案经法院调解和好的案例就说明了。由得他人代越、强加“于被告也有离婚的意向”。
韦:……离婚后小孩抚养问题,因小孩是女孩,所以小孩应由女方抚养,且原告有能力抚养小孩,被告在原告结婚前已有一子,已成年,也居住在柳州,所以原告抚养小孩合情合理。更是缺乏法律依据。正是女孩,由于其母亲的问题,且其母亲的其她近亲有以色相破坏他人家庭的先例,更不能随其母亲一起生活,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其次,原告有能力抚养小孩,其提供的证据,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况且其在填写诉讼材料中,就工作单位一栏完全是空白,无工作单位。根据其提供的所谓证据的时间空间看和我掌握的材料推理,其就根本是身漂不定,没有工作,无正常收入。其也没提供任何证词和证据支持其有能力抚养。再次,说被告已有一子,也居住在柳州,试问我儿子在柳州居住是你安排的吗?(我儿子现在在广州工作),已有一子就不能得到小孩的抚养权,法律依据有规定吗?

7、既然,再审被申请人和法院以“被告曾于2012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作为被告曾有离婚的意向。且不说2012年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而恰恰相反,证明了被告2012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迫切希望通过法律渠道和法律程序解决家庭纠纷。而是在原告失踪后的4个月最早的时间里,不是现在两年以后,如此明显的“另查明”被断章取义,被认为“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将破裂的婚姻漠不关心。”这就证实了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存在隐情。为什么设置障碍拒我在法庭之外,其目的显而易见。
8、从再审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看,都是夸张和虚构的伪证据。
A、我们都知道有关证明,如工作证明必须加盖行政公章,如是个体工商户无行政公章,必须是个体工商户法人签名,并随附工商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才有效。此案中的工作证明都缺乏以上要素,并且是关杏果的手笔,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
B、我们都知道直销员证是不能证明其已从事该项工作,只能证明其具有该项工作的能力或准入。况且该直销员证存在真伪性。
C、我们都知道家庭债务问题,必须是双方都认同的。对方为了达到目的,向法庭提供了一份20万元的借据,此借据内容自相矛盾,到底是向私人借到、还是向公司借到。况且该公司的总经理徐振东与我们家庭纠纷有因果关系,私人徐阳是该公司柳州分公司的经理,且是徐振东的侄儿。因此,此借据缺乏真实性,是必须再提供其他旁证以支持。
D、女儿的“声明”。此声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女儿做出的声明。很显然女儿被其强行带走,隐匿近三年,并将其控制,其隐匿女儿多年的行为不仅对具有监护权的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也损害了我们父女关系,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秩序。在此种情况下女儿做出的声明有被迫而之嫌。因此,为彰显司法公正,必须对我女儿先进行心理康复辅导,再由女儿决定。
E、居住“证明”。证明其“于2012年1月1日至今在河南省洛阳市嵩县田湖镇杨湾村居住生活。”但是,其在市建设银行的账户流水账显示,其2012年一直在珠海。况且,如其所说居住在杨湾村、工作在嵩县,这两地交通不便,即使有直达的公交车,每天也是定时有两趟,行程要一个多小时,这又如何安排其工作和生活、及女儿的学习和生活呢?很显然此证明的内容是存在虚构的。
F、请求对其五、六十万人民币的非法所得进行调查。
综上所述,一审明显存在诸多疑问,再审被申请人向法庭的陈词和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几乎是伪陈词和伪证据,直接导致法院审理有失公允。
二、 我全程参与了二审的诉讼过程,更让我吃惊,完全颠覆了我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正义的高大形象。我很诚恳地说,我诉一审存在诉讼程序违法,是有些牵强。但是,一审存在诸多不足和漏洞是不容质疑的。二审对这些视而不见,一味偏袒再审被申请人。
1、二审庭审记录存在陷阱,多处不符,用意存疑。庭审记录应如实记录庭审的动态和静态情况,是庭审后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明明在法庭上只有一位法官审案,却记录着有三位法官;明明我在回答法官提问与被上诉人通电话的情况时“是在2014年5月”这一时间被漏记;明明在法庭上没有进行离婚调解,却刮弧“做调解工作…略”;明明再审被审请人在法庭上诋毁申请再审人在其没成年时诱奸其、及其原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却没如实记录;明明法官在庭审上说“叫法警来,请你出去”、“你说的我明白了”、“你说的重复了”也没如实记录等等。因此,我强烈要求法院调阅庭审监控和庭审记录进行对比,以示司法公正。同时,此庭审记录误导了庭审后合议庭的审理和判决。
2、我们都知道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我们也知道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或另有其他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此案件中抗诉被审请人采取了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使得此案纠纷升级,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境界,造成矛盾激化,并事后引发种种奇异怪事。有背于审理案件的案结事了的目的,造成不良影响,也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二审无视这种情况的发生。本人在二审中均没机会就离婚案事项进行陈述和举证,并且也没机会对再审被审请人的陈述和举证进行质证和辩护。二审又如何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3、单方面采信再审被申请人的陈述和举证,并且不容申请抗诉人质证和辩护。并在判决书中诽谤本人“施暴”,为再审被审请人恶意隐匿女儿和财产,及隐匿踪迹,提供“保护”和理由。
4、在二审庭审中,刘慕祥审判长限制和阻止申请再审人的陈述和辩护、质证。以“叫法警来,请你出去”相威胁,以“你说的我明白了”“你说的重复了”禁止我的权益。最后竟说“你写得长,那要看领导有没有空看”。对申请再审人举手示意要求发言视而不见,直至敲响法锤,宣布庭审结束。
5、再审被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律师在法庭上提供的夸大和虚构的事实,及提供明显前后自相矛盾的举证,和偷换概念、胡搅蛮缠的陈词,竟然未提出疑问。如:“第一次开庭上诉人没有到庭,第二次又没有到庭,既然没有收到又作为二审的证据,我们认为是收到了的。”我不否定2014年5月26日开庭用错姓名的传票已收到,只是强调用错姓名是别有用心。但是,2014年6月11日开庭的传票经调查切实没有下达,也没直接向我传唤,我又如何能到庭、又如何能作为二审的证据。又如:向法庭提供“一份录音材料,证明上诉人收到传票也应诉了,就打电话恐吓被上诉人。”庭审后经调查,此通话录音是2014年1月20日(且不论其他)。更是天大的笑话,难道我会穿越时空。又如:“对于王亚军的笔误,一审法院已经下了裁定书进行了更正,符合法律程序”。此裁定书只是对一审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2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笔误进行了更正补充(判决书中的笔误还是我提出的),并不代表对开庭前所有的诉讼材料用错被告人姓名进行更正补充。既然能下达这样的裁定书,为什么不能对开庭前所有的诉讼材料用错被告人姓名进行更正补充,很显然是漠视被告人的权利和忽视被告人的身份。既然下了裁定书进行了更正,符合法律程序,为什么还要偷换一审档案中起诉状原件等等。
6、我们都知道有关录音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并经有权部门鉴定认可,方能成为合法的证据。再审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2014年1月20日通话录音,很显然缺乏以上渠道。更不能证明婚后我有对她进行“施暴”的行为。
7、再审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坚决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中,用尽欺骗手段,诋毁和诽谤申请再审人,以骗取法庭采信。甚至说“2014年9月3日下午5点开庭结束后,他在法院就开始追打我,幸好当时我跑得快,法警也迅速到达现场及时阻止了他的暴力行为,才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惨剧。”事实相反,我反而被其雇请来的打手打了,幸好法警迅速到达现场及时阻止了打手的暴力行为,才避免了一场惨剧。现我以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公安部门已受理,正在调查此案。
三、向法院提供新证据。
1、其在市建设银行的账户流水账。
2、我被其雇请来的打手打了,以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公安部门已受理,正在调查此案。
3女儿是此案的关键人,必须出来澄清事实。
4、应向公安部门查询核实,2009年9月前后其是否在珠海某星级宾馆下榻、及2014年10月其是否到昆明过,以证明我所言非假。
5、我们婚前、婚后情况,及离婚原因和目的,希望法院进行庭外走访和调查。
6、如果此案处理不当,我可能将永远见不到我女儿,请法院关注此事的发生。因为对方一直在侵害我的监护权。
7、请法院重视对方向法庭提交的伪证。
四、根据婚姻法和民事法,恶意隐匿家庭财产和子女是违法的,对对方进行人身和精神上的虐待也是违法,不尽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对婚姻和家庭不忠也是违法的。向法庭提供伪证和伪陈词、并诽谤和污蔑他人也是违法的。我希望法院关注并能得到及时纠正。
另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市民—终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中,“女儿……,暂由关杏果莫携带抚养为当。”的判决,一直没执行。
综以上所述,两审法庭存在极为不公的行径,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本人于两审法庭无何任恩怨,也没有什么利害关系了,为什么这样加害我,这样的作为实耐人寻味。法庭是讲事实和证据的,对再审被申请人用尽欺骗手段,并向法庭提供伪陈词和伪证据,骗取法院采信,极大地侵害了我的权益。我此前以向两级法院纪检部门反映,如石沉大海,无任何信息和答复。虽然如此,我坚信我国的司法的公正、正义,总有主持公正、正义之仁者的。现仍按法律程序向贵院请求再审,希望贵院予以重视。知错能改为勇者,莫大善焉。若一味利用权力,为维护法官的所为的形象,本位的利益,把持法院门坎,而损害他人权益,就是一错再错,将这种错误延续,将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所以,原生效判决中存在严重的错误事实,判决明显偏袒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辩论权利,为求公证,申请人请求再审本案。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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