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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贵州 01-26 22:39  悬赏 0  发布者:吕忠伟 给我留言  回答:(1)
二零零五年的一天,朋友的机动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牵引车投保二十万元,挂车投保五万元,保险期内,牵引车牵引挂车使用途中导致挂车损坏在公路上无法移动。修理挂车时,挂车和牵引车分离,单独停放在公路上,之后被大意驾驶的后车碰撞发生事故,事故造成后车死亡两人的重大事故。事故责任认定;挂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后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事故损失一百二十万元。朋友的驾驶员承担三十万元由朋友支付。事故处理后。向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挂车与主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索赔二十万元。可是人保财险却以牵引车和挂车不连接为理由,按挂车的保险限额五万元来赔偿,问其理由的根据是什么,说挂车发生事故应当由挂车的责任限额来赔偿。否定‘挂车投保后和主车视为一体’的保险惯例。实在让人心寒。

挂车本是无动力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因自身无动力,驾驶员不能单独驾驶使用,没有行为能力的车就没有发生第三者责任的条件。挂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连使用过程都达不到,意外事故的发生更谈不上,也就是说挂车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没有单独的保险利益。于是才在条款中约定,“挂车与主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不然挂车的保险合同因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这就是‘挂车投保后和主车视为一体’保险惯例的由来。那么,挂车和牵引车连接使用后发生事故,是不是按挂车的保险责任限额来赔偿那。不是,保险条款约定;“挂车与主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即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它车辆拖带”。挂车的第三者责任只能因其它车辆牵引发生。由约定可以看出,挂车发生保险事故赔偿多少取决于牵引车的保险限额,而不是挂车的限额,挂车的保险限额只是做为挂车参加保险和保险人之间分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可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做为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在如此明确的条款约定下还欺骗投保人。其诚实和信义如何让人相信。真诚的希望有识之士群起而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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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27 23:12
你好,请咨询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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