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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

宁夏-银川 03-24 13:00  悬赏 30  发布者:静守安然 给我留言  回答:(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14年06月06日,徐某驾驶小轿车沿永宁县广夏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广夏路15公里+6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何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发生至三轮摩托车驾驶人何某及摩托车乘车人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何某无责任;当事人陈某无责任;”
   请问此事故中何某是否要为陈某负责,程某是否有依据告何某。

 
问题补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提到“何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其实是有号牌,何某也有三轮摩托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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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22 11:18
陈某可以起诉何某。
追问:

陈某起诉何某的理由、依据是什么。事故认定何某无责,况且陈某乘坐何某的三轮车存在盈利目的。陈某乘车是为了去市场出售自家菜棚种的辣椒。

回复时间: 2015-03-22 22:21
按照事故认定书 由徐某承担责任
追问:

那要是陈某反过来在起诉何某呢?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陈某无权起诉何某。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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