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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请别人协助处理法律上算是交通肇事逃逸吗?

北京-大兴区 03-22 17:40  悬赏 0  发布者:bjsubw…… 给我留言  回答:(30)
我朋友在大兴区某地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人撞死,当时发懵,未在现场停住车,而是继续开了约有180-200m停车,因撞击较重自己手部也受伤,未能到现场查看死者,而是立即给公司老板打电话(2分钟内),请求老板协助处置,而自己将车挪到一边空旷地,等候老板前来协助处置。老板到达时交通警察已到达,说明来意,打电话给我朋友,我朋友立即来自首。请问这个算的上法律上的逃逸吗?目前大兴区交通队已按逃逸处理,至今家属未能见到朋友,我该如何需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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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22 18:34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现在您需要明确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书。一般是个工作日内就会出具的。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据最高院的量刑意见(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结合法律规定来看驾驶员可能构成比较严重的量刑处罚的。

 其次,关于肇事逃逸的情形是本案的焦点。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本案中驾驶员没有逃避法律责任,在附近等待老板与交警,且自己受伤的,归于本案需要特别处理。认定逃逸有所不当的。而且事后前往自首的,情节应当减轻的。
再者,关于此案是否逃逸,如果受害人当场死亡而不是延误救治死亡的,并且驾车前行180米是为了照顾自己的安全和便于处理的。结合本案没有主观的故意,我认为不应该构成逃逸。如果叫警认定逃逸的,您可以申请复核。
最后,交警如果处理下来必须要求其出具明确的解释与依据,否则继续复核。因为这个涉及到是否犯罪,事故责任的认定,最后的赔偿问题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3-22 18:38
补充一下。
雇主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因为事故发生在业务行为中。驾驶员的过错存在的话,按照驾驶员过错相应承担责任。
建议您现在可以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涉及赔偿的律师依法进行赔偿。
我的补充: 2015-03-22 20:18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2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1663篇 相关论文36篇 实务指南)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结合以上几条规定再次明确几点: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直接影响罪名的成立与否。
二、行为人是否逃逸会直接影响责任认定与处罚。依据您的情况描述来看本案驾驶员属于协助等待行为,不能属于逃逸。但是等待过程中的作为义务是否确定履行完毕到位需要进一步调查。
所以工作要点就在于事故逃逸的认定。在承认没有足够应对能力处理问题上,应该尝试驳回逃逸的认定。
三、目前交警队按照逃逸认定,不作为是否就认定逃逸,等待是否是逃逸,对于上诉行为查阅了所有的相关规定都没有明确。我建议申请复核一下。
四、如果认定复核保险理赔会被拒绝的,是十分麻烦的事情。怕遇到被有用心的保险公司的时候。
五。死亡者属于当场死亡还是延误救治死亡,如果当场死亡的,就不存在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即便被定罪,量刑也会轻很多的。
但本案我个人呢还是认为逃逸情节有异议的。我的意见您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什么疑问的您可以继续提问。满意的话请您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3-22 17:44
可以帮助
回复时间: 2015-03-22 17:52
你好,需要报警。
回复时间: 2015-03-22 18:00
一、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天内向作出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赔偿:1、残疾赔偿金(城镇)上年度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医疗费;3、后续治疗费、康复费;4、残疾辅助器具费;5、误工费;6、护理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营养费;9、交通住宿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12、财产损失等。
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收入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评残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
赔偿处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千元)。不足的部分,车方按照主要责任承担80-9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60-70%,次责40-50%。
协商未果的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如需要法律帮助,请致电本律师协助您维权!
回复时间: 2015-03-22 18:10
你好!
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如果移动发生现场,那么按逃逸处理,交警处理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所以,你朋友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后,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你朋友会被刑事拘留,这时家属是不能见的,唯一能见的就是律师。所以,建议你请律师依法会见和辩护。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3-22 18:13
赔偿项目有:1、死亡补偿金2、丧葬费3、被扶养人生活费4、精神抚慰金
我的补充: 2015-03-22 18:20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北京市2013年死亡赔偿金:729380元(即36469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779380元,最高为829380元。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013年北京死亡赔偿金:329520元(即16476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79520元,最高为429520元。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回复时间: 2015-03-22 18:19
我认为不算逃逸,当然公安检察院与律师观点不同,主要看主观上他没有逃逸的主观意识,行为上没有离开很远,我认为不应该定逃逸。双方有争议,也决定了刑期的轻重,建议赶紧请律师,指导他如何做笔录和供述辩解,这样来争取最好的结果
回复时间: 2015-03-22 18:21
及时申请复核
回复时间: 2015-03-22 18:23
1、属于交通肇事逃逸;2、致使一人死亡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3、交通肇事逃逸,应该判处3-7年,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4、经验聘请律师帮助处理辩护。
回复时间: 2015-03-22 18:24
你好,建议请律师帮忙
回复时间: 2015-03-22 18:26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警,对伤员积极救助,并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而不应该逃逸;   
         其次,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法对此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行为性质和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要问题。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更不是独立的罪名。本案中,您要主张您并无逃跑的故意,而是将车停下来给老板打电话,告知老板事情情况,并要求老板协助处理,且已经积极主动自首,而非采取了逃逸的行为。
        再次,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或者重伤三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此,您要主张肇事后并无逃跑之意,而是寻求救助,现在需要委托律师介入,通过会见和阅卷,并提供法律帮助。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3-22 18:29
补充一下:
本案发生后,除了委托律师,建议积极赔偿,达成谅解,本案如果是履行职务过程中,由雇主承担这个责任,车辆有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额限度内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到时由侵权人承担。
再者,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建议委托律师积极赔偿,然后由律师跟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具体赔偿标准,可以由律师协助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3-22 19:37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你朋友将路人撞死的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交警部门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其责任。
    2、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规定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应当不能成立肇事后逃逸;
    3、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赔偿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被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等;
    4、作为交通肇事罪,那么逃逸行为是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在刑事责任承担的时候,如果公诉机关抓住这一点,那么将有可能在原承担刑事责任的期限上加重部分处罚;
    而你所说的你朋友在接到他老板的电话时积极赶到地点自首,这个情节如果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同时记入案件事实当中,有可能按照自首情节,是可以减轻处罚的;
    5、你现在是能够帮助你朋友的,至少从现在的情况分析,建议你积极与你朋友的家属取得联系,与他们一道找到律师说明实际情况,并聘请律师为你朋友进行辩护。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从侦查阶段就介入到案件当中,并与办案机关协调相关事宜,如果你朋友已经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会见他,向他了解实际情况,而后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而接下来的程序当中律师更可以积极为你朋友进行辩护。
    6、建议你与你朋友家属一道找到受害人家属,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在合理的范围内,积极赔偿,有利于你朋友的刑事责任的承担。
    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性犯罪,一般情况下,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后,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有利于减轻你朋友的刑事责任承担。【比如大多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后,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后向公、检察院、法院提交后,最后承担刑事责任较轻,大多都被予以缓刑】,这样也有利于你朋友将来的各方面的情况。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者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22 21:44
你好,建议咨询交管部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回复时间: 2015-03-22 22:10
如没有逃离现场,不算逃逸。
我的补充: 2015-03-22 22:12
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如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上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认定逃逸,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因逃逸致人死亡,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复时间: 2015-03-22 22:49
倾向于认定逃逸。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主动如实说明事发经过,好像都和司机没有关系。
回复时间: 2015-03-22 22:52
属于逃逸,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回复时间: 2015-03-23 00:04
找律师与对方协商赔偿为宜
回复时间: 2015-03-23 07:52
不算是的。
回复时间: 2015-03-23 07:59
报警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3-23 09:52
您好,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5-03-23 09:57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回复时间: 2015-03-23 10:22
如果已经刑事拘留,就委托律师介入.如果是行政拘留,不服就复议.至于是不是构成要看办案人掌握的证据,案外人都是猜测
回复时间: 2015-03-23 10:43
按照你的说法来看是逃逸。
回复时间: 2015-03-23 11:06
您好,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您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而是移动发生现场,构成了逃逸情节,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辩护,争取减轻量刑。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回复时间: 2015-03-23 12:08
这种情况是按照逃逸处理的,因为根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联系120,同时应该保护事发现场,你的行为已经造成现场的破坏,综合上述原因,你的情况已经构成逃逸。
回复时间: 2015-03-23 12:33
你好,如果认定为逃逸的话也是没有问题的。
回复时间: 2015-03-26 11:36
建议您方及时委托律师了解详细案情,收集对您方有利的证据,代为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谢谢采纳及如需帮助,欢迎来电。
回复时间: 2015-03-26 16:47
在这种情形下,不能认定为逃逸,
回复时间: 2015-03-26 17:35
建议在当地找律师介入,律师可以依法会见。
回复时间: 2015-03-27 11:12
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5-03-3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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