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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问题

广西-北海 03-22 18:44  悬赏 0  发布者:cngs12……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2011年到单位工作,当时单位有个建设职工住宅楼的项目,项目是交给二级部门去运作,要求职工先交钱,再按要求抽签确定购买资格。本人抽中了一套面积138.4平方,价格每平方2050元,总房价283720元的房子的购买资格。于2012年8月按每平方300元的价格交了41520元的定金,以及按年利率5%缴纳了3114元的滞纳金(由于部分职工2010年开始交钱,我后来才交钱,算我占用了资金,即所谓的资金占用费,不知道这是否合法?)。之后又分多次缴纳了68200元的房款。致此,我一共缴纳了112834元,其中房款部分109720元,滞纳金3114元,余下的174000元打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位先后让我们上交有关贷款的材料,我每次都按时上交了,但一直没见通知去银行签贷款合同,直到2015年1月29日才签的贷款合同。然而2013年5月3日,我就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比较简单,不是标准的网签合同,是单位自己制定的,主要条款如下:一、乙方所购房屋位于XXX,房屋建筑面积暂定138.4平方米(最终以测绘面积为准);房屋单价2050元/平方,总金额为人民币283720元整。房价未固定价格,不因市场变化而变动。二、房屋交付大约时间:2014年5月1日,因工程设计变更及不可抗拒的因素等造成工期延误,交房时间顺延。三、甲方负责住宅楼的建设及制定住房认购方案及分房工作;负责为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协助乙方办理住房贷款(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四、乙方按甲方下发的交款通知,按时交纳购房款,逾期交款的按年利率12%收取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收;超过3个月补交房款的,由甲方将住房收回,退回之前所交的全部房款。中途无理由退房款的,退款后不再安排购房。.....现在已经2015年3月22日,早已超过了交房日期,但一直未见单位下发交房或者延迟交房的通知,而且我在贷款合同上看到我的房子建筑面积是129.52平方米,比购房合同上的少了8.88平方米,合同上没有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也没有明确房子面积不符的相关责任,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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