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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情申诉

江苏-南通 03-24 21:23  悬赏 0  发布者:xufuzh……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吴律师您好:
本人徐福准,现年55岁,1982年2月参加工作。我是原江苏省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为江苏省如东县农村商业银行)凌河信用社的一名普通员工。2005年至2007年间该联社由于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要求全县基层信用社的信贷员按县联社核定的计划大量发放贷款,本人作为当时基层信用社的一名农业信贷员在信用社主任的指令(社会潜规则)下发放农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年最高余额2000多万元。仅此本人为县联社创工、农业贷款年利息收入近400万元,本人的工资及奖金没有多拿。到了2008年由于金融危机及贷款户经营不善而导致本人所放的贷款中有200多万元逾期贷款未能收回(我所发放的农业贷款均按照县联社要求并且几经县联社多次统一信贷检查均以合规而告终)。同年7月该联社不知何故将凌河信用社在全县作反面教材向如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如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2008年8月23日将我关进如东县公安局看守所,同年9月26日在我缴了14万元保证金(70%是借来的)后取保候审。2009年2月19日县联社逼我辞职。到2009年6月9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我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5万。此案在如东的公、检、法是首例也是最后一例,此后该联社出现200~1000万元逾期贷款的基层信用社也不敢追究了。
本案到此我有一个问题百思不得其解?在如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如东县公安 局经侦大队侦查后证实本人与借款人没有利润共享;更没有索贿和受贿的前提下如东县人民法院凭什么判我违法发放贷款罪,那么在我为县联社创收的同时为谁犯罪?!本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算不算冤假错案?!这使我百思不得其解。所以烦请吴律师就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否公正合理?他们这样做是否符合建设和谐江苏?!谢谢!





本人姓名:徐福准
出身年月:1960年6月19日
政    历:原中共党员
地    址:江苏省如东县丰利镇凌石路七号
电    话:13912868129
身 份 证:320623196006193691
报料时间:201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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