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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 03-25 15:38  悬赏 0  发布者:lhz123……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在乌鲁木齐2011年与五丰公司签订一年房屋租凭使用合同,地点是乌鲁木齐体育馆路619号,面积是20平方,截止日期是2012年10月31日,期间无发生任何纠纷,属于正常终止合同,有3000元合同保证金没有给我,我在2011年9月份要求续租合同,五丰公司没有同意,不跟我签订201年到2013年的合同,原因是五丰公司在与二十三医院打土地纠纷的官司,我就一直没有签到合同,到2013年2月五丰公司以我使用它们公司名下产业的半年时间为由收取了我10000元的租金,我要求签订房屋租凭合同,五丰公司没有给我签。期间五丰公司曾电话联系我要求我和他们公司共同承担与二十三医院打官司期间的法律费用,我没有同意。时间一直拖到2014年5月份左右,五丰公司与二十三医院的官司结束,法院判决书是二十三医院收回房产。我从2014年上半年开始就已经不在使用体育馆路619号的地方经营生意,我也离开了乌鲁木齐,但是2015年3月23日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电话通知了我,五丰公司起诉了我本人,要求我交2013和2014年的租金,但是我跟五丰公司没有签订2013年和2014年的房屋租凭合同,现在的房屋使用权也在二十三医院的手里,五丰公司有权利要求我交2013年和2014年的房租吗?我应该怎么处理呢。希望律师能给我发个与我相似的官司的法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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