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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同居彩礼可否返还?

 03-26 11:12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河南-河南 回答:(1)
 2012年我和女朋友经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期间,我一共给了对方见面礼2800元,衣服款2000元,上下车礼2100元,磕头礼3700元,2014年月11月,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我们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三天后,因一点琐事发生矛盾,她就离家出走了,我想问能不能把那些彩礼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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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3月26日 11时18分
    上述见面礼2800元,衣服款2000元,上下车礼2100元属于 彩礼,因为二人并未办理结婚手续,这些菜丽应当返还。但磕头礼3700元,系男方亲属对两位新人的贺礼,依据婚姻法的精神应认定为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
    司法实践中认为,按照当地习俗,凡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大额财物均为彩礼。但男女双方相互往来中,由一方给付另一方或者双方相互给付的小额财产,以及按习俗进行的相亲、订婚、认门、举行仪式等酒席招待费用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这类费用的应不予支持。
    结合到本案,男女二人按照习俗所得的磕头礼应系当事人的家人和亲属对两位当事人的金钱赠与,并非是单独给女方个人的彩物,不属于彩礼范围。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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