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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发短息侮辱,威胁,骚扰我

陕西-西安 01-30 14:36  悬赏 20  发布者:tw3588……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女朋友的前男友屡次打电话骚扰我们,她换了号码,我没有换,就又频繁骚扰我,还有我女朋友的爸爸,妈妈,姑姑,奶奶就是她的全部家人,话语肮脏,他打我电话我的态度就是不予理睬,但是他就发我短信,发我QQ,依旧很嚣张的辱骂我,诋毁我以及我的家人,还发一些色情图片,说是我女朋友,声言要发到网上什么··
我真的很受不了,但是,一直都是不予理睬。但是我实在受不了了~~
请问这样的行为构不构成骚扰罪,要怎样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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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30 22:12
就近报警并提交证据。
回复时间: 2011-01-30 14:49
情节恶劣构成侮辱诽谤罪,你可以报警或者自己诉讼。证据就是那些短信和QQ留言
回复时间: 2011-01-30 22:56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建议你及时报案处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一般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证据就是那些短信和QQ留言。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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