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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叔父去世土地承包权的继承的问题

 03-28 21:20  悬赏 0  发布者:湖南赵天成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邵阳 回答:(6)
我叔叔无子女在今年元月分去世,生前申请了五保,但证没有办下来时去世后村干部说证下来了。叔父生前我每年给了几千元的生活费,有银行纪录,有人证。叔父去世时的丧葬费也是我承担的。
   昨天,村里有人盖房子要占用我叔父的部分土地,村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地处理了,钱也放在村里,书记说把我叔父当五保户处理财产充公了。我觉得很气愤。觉得村里这样不当。因为在我们这里,人死后土地最后要收回,但要等到土地调整的时候。现在还不到时候。另外说我叔父按五保户处理,可当时我叔父生病的时候村里说证没下来,安葬的时候说上面管生不管死,我拿出了二万多钱安葬的。怎么要村里出钱时不是五保户,有好处时就是五保户了。
  我的问题如下:一、我叔父这种情况能否算五保户。没有获利。
二、第二,生前我对叔父有赡养,死后有安葬,那么对他的财产我是否有继承权利。(叔父去世较突然没有遗嘱)
三、按我们村的情况,人去世后,土地不到调整年限均由亲属继续用直到调整时间才退给集体,那么我能否有在调整前的管理权,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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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3月28日 21时37分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我的补充: 2015-03-28 21:44
一、农村地区经济困难且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是可以申请并批准为五保户的。
二、叔叔的财产您可以主张,因为您与叔叔之间形成了遗赠扶养关系,叔叔死后的财产全部鬼您所有的,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土地的使用权继承目前没有实际的规定,但一般按照全国实际的情况来看都属于继承方式采取的。十分常见,也已经被认可,只是没有明确的法案。
四、你叔叔的财产您可以优先受益的。
综合来讲,村里的行为不是合法妥当的。您可以以自己的主张维权。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交流的
我的补充: 2015-03-28 22:07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甚至国家干部,还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所以说您叔叔的房子以及土地使用权应该是由您继承的。承包地的地上附着物也是您继承的范围之内的。如果只有承包地没有附着物的集体可以收回的。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您叔叔名下的利益是应该由您继承的。

我建议你和村委先去说明您与叔叔的法律关系,相当于您就是叔叔的儿子,儿子在的话父亲名下的权利应该先继承下来。如果使用年限到了,手续另行办理。如果集体有权收回的作为利益牵连的主体可以主张一下优先权。
村里的事情还是要讲道理,摆事实例子去解决问题的。希望您争取成功
我的补充: 2015-03-28 22:12
关于五保户的认定方面,您叔叔具备申请和批准条件。但是申请批准成功的,没有实际获益的。属于五保户的认定,五保户属于政策不能直接阻碍您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的。两者不应该有牵连性和不能有效阻碍您个人权益的主张。
我的补充: 2015-03-29 10:23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您可以继续参考的。比如说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如果村里没有给您什么物质方面的补助,村里就没有按照政策进行处理的。这是您的一个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该条款可以明确您的权益关系保障的。所以法律对您还是有利益保障的,您可以放心维权。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的可以联系我,满意请您采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解释有理有据,完全符法律。06版的新五保条例中已删除将五保户财产收村集体一项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28 21:57
一、要看是否给了五保户的相关待遇
二、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三、不能,这是集体说了算的。
我的补充: 2015-03-28 22:02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有以下两种形式才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回复时间: 2015-03-28 22:17
你好!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叔父这种情况能否算五保户。没有获利。
答:你叔父在生前没有认定是五保户,也没有享受五保户待遇。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不能人死亡后认定五保户。
二、生前我对叔父有赡养,死后有安葬,那么对他的财产我是否有继承权利。(叔父去世较突然没有遗嘱)
答:如果你叔父没有和村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那么可以按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你享有继承权。如果村支付的费用,要扣除。
三、按我们村的情况,人去世后,土地不到调整年限均由亲属继续用直到调整时间才退给集体,那么我能否有在调整前的管理权,受益权。
答: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人死亡后土地村要收回。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3-29 08:13
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认识不一,争议较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修订前的农业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修订前的农业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修订后的农业法修订将该规定删除,而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

  综合以上条款,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在客体上具有局限性,即仅限于林地。如果承包人承包的是耕地、草地或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人死亡后,承包地应如何处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3-28 23:39
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当地律师面谈代理诉讼吧
回复时间: 2015-03-29 08:22
1、五保户可有自己亲戚或政府赡养,五保户必须是低保户,五保户有自己亲人赡养的,政府各种补贴给赡养人,死后遗产归赡养人,由政府赡养的,补贴归养老院所有,死后所有财产归国家所有。(需要跟村委或者政府签一份协议)不管是谁,只要有赡养他的都可以,但最好有自己孩子赡养。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根据你叔父的情况,应该保护不属于五保户;2、如果你叔父父母不在了,没有老婆和儿女,由他的兄弟姐妹继承他的遗产,你没有继承权;如果你父亲不在了你可以代位继承的;3、关于承包土地,如果你在农村和你叔父居住生活,可以继续承包,无需调整,如果你不在农村,你叔父也没有同居生活的人,村集体收回安排,你没有管理、收益权了。
回复时间: 2015-03-29 11:55
一,要看你叔父有没有五保户证;二,你的这种赡养与安葬并不能当然获得继承权,除非你与你叔父有立遗赠抚养协议;
三,亲属一般是近亲属可以,但你不属于近亲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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