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离婚判定方法

黑龙江-大庆 03-30 09:20  悬赏 0  发布者:tyl790…… 给我留言  回答:(7)
如果都没有证据证明过错方,离婚的案子,一般会怎么判。男方工资月收入5000元,女方月工资3000元,孩子十岁,会判给谁,(平时孩子吃玩都是奶奶管,学习是妈妈管。)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8695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30 09:5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会判离,否则不会判离。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有: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等。
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回复时间: 2015-03-30 11:11
财产平分,孩子的话根据多方面条件以及孩子意见
回复时间: 2015-03-30 09:22
你好,谁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谁抚养。
回复时间: 2015-03-30 09:38
你好,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回复时间: 2015-03-30 10:08
你好,一方如不同意离婚的,第一次可能不能判决离婚,等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起诉,大多都能判决离婚,没有第一次不离婚的判决,就没有第二次可能离婚的结果。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再回复或联系。祝维权成功。
我的补充: 2015-03-30 15:49
以后判决离婚时,对财产及子女抚养作出判决。
回复时间: 2015-03-30 11:00
你好,双方都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权利,要看谁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也可以考虑孩子的意见
回复时间: 2015-03-31 10:08
财产一人一半。征求孩子的意见,愿意跟谁共同生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福州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河北保定
四川成都
江苏苏州
山东潍坊
福建福州
北京西城区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16333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356
福建 厦门
人气:12411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