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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资深超级刑事大律师回答专业性非常强的问题!

北京-东城区 01-31 20:09  悬赏 25  发布者:好好看看 给我留言  回答:(5)
侦查机关有权利自行作出不予起诉的权利吗?也就是不走司法程序递交检察院,   前提是具有犯罪事实并且侦查终结完毕。已经解除取保候审。但也明确告知不提交检察院!内部(法制科)做了不予起诉决定。 也明确告知不会做撤案处理。案件已经立案。我现在就在纳闷这个到底是走哪个法律条例?
问题补充:
是不是还需要走下人情这方面的路子 才给撤案???请有过经验的大律师回答  还有 侦查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没有 什么 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书 或者通知书 之类证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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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31 20:23
答:一、起诉决定由检察院作出:1、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院作出;2、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二、撤销案件由公安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由公安机关决定,检察院监督;三、取保候审决定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可以作出。
回复时间: 2011-01-31 20:24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回复时间: 2011-01-31 22:49
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院作出
回复时间: 2011-02-01 10:07
起不起诉由检察院作出 案件的撤销是公安机关 
回复时间: 2011-02-01 20:42
实践中,这种案子只要不再出现其他犯罪问题,就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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