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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这二份1958年的《判决书》有没有问题,怎样申诉?

江西-赣州 04-02 15:01  悬赏 0  发布者:xjx196…… 给我留言  回答:(0)
附件一(根据原件复印件重新打印)
石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58)刑诉字第54号
    公诉人: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世润
    被告人:肖运焜 ,男性 ,现年25岁,石城人,住小松区丹溪乡小口村,成份贫农,初中文化,无前科,原系石城供销社干部,现在押。
    被害家属:许今秀(死者李宜秀之生母),女性,现年59岁,石城人,住小松区桐江乡许坊村,成份贫农。
    案由:诱逼其妻离婚致死。
    本院于1957年12月27日由庭长孔树荣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张广女、阮益波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赖大望担任记录。在检察员彭世润的参加下,对上述案件在审判庭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业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人肖运焜与李宜秀(死者)于1953年元月份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由于被告人存在着严重的封建思想作祟,无根据地疑其妻作风不正派。1955年元月份被告人将其妻带至屏山居住(被告人当时在屏山区工作)。一天晚上,李因未闩门睡觉,被告人回家发现,便要妻坦白与谁有不正当的行为(无事实),李被迫哭了一顿,又一晚上被告人为进一步试探,回家不作声,先敲房门,李听门声而起打开了房门,便更加怀疑李的作风一定不正派了,致使李痛哭难堪。加之,李因有了小孩没有主动去丈夫工作岗位上,被告人疑心加深,有了离婚的愿望。今年三月三十日回家的晚上就以诱逼的方式对妻讹说“为作好夫妻,坦白过去的错误,说出来就不离婚,我自己有腐化(未指名)”,又说“你包瞒了就不是我忠诚伴侣,夫妻就到今天为止(其意即要离婚)”等等,李在这种威逼之下,才无可奈何的伪述“被付流浪、肖祥祯强奸过.......”。被告人获取这一虚供后于四月六日晚上以蒙骗手段自己写了二张所谓“保证书”的证据,欺骗李与肖祥祯盖章,然后便作为离婚与要求惩处肖祥祯的证据了,接着向本院提出了申诉(有原卷可查)。今年四月八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人并不甘罢,一面向中院上诉,另一面逼李去小松区所离婚(未成),又写信给丹溪乡长要求办理,表示永不恢复夫妻关系。一天星期六(四月十三日)的下午,被告人又托妹(在石城县中读书)的书信要李来城(其意即离婚),李在当日下午来城时却扑了个空(肖已回家),李赶回家前便到小松供销社买了半斤六六粉毒药,决心自杀(未成),延至四月二十三日被告人从赣州开会返家,当晚不与妻同床并提出“婚离不离生活自己负责”等威胁、恫吓言语,李在这种种诱逼情况之下,前途已毫无指望,于是在当晚终于服毒自杀身亡。
上述事实,现经公判审理,查对属实。至于被告人提出申诉死者确被肖祥祯强奸一节,经多次反复查对、勘察现场等等证实毫无事实根据。主要是因死者生前曾与肖祥祯、付流浪等人开过玩笑和谈过话,因而被告人生疑,捏造了证据,死者才逼迫乱供。
经查对确定,认为李宜秀服毒自杀,主要是被告人诱逼离婚造成的,其理由是:被告人长期怀疑死者作风不好,为创造和达到离婚的目的,施用各种手法威逼、诱骗、伪造证据提出离婚;死者平素始终坚持作风没有腐化过,说“你查出我偷过人(腐化)自愿做劳改......”,而被逼乱供后就流露出“我没面目见人了,你要与我离婚,我就死了去”(原离婚卷第3页);特别是经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仍多次逼妻离婚,赣州回来的当晚对妻提出威逼带极为苛刻的条件,于是李才服毒自杀。
查被告人肖运焜身为革命干部,在家庭婚姻关系上,竟敢无中生有伪造假证据,诬蔑其妻作风有腐化,采取各种软硬手法诱逼其妻离婚致造成人命的死亡;入狱后又不伏法认罪,抵赖事实,抗拒交待,诬蔑我检察院干部“陷害了被告”。为保护人身权利和婚姻法的贯彻执行,特根据婚姻法第26条规定之精神以及“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政策,依法判处被告人肖运焜有期徒刑五年,以资劳动改造。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赣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57年12月28日
刑事审判庭   审判员  孔树荣
             陪审员  张广女
                     阮益波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赖大望

附件二(根据原件复印件重新打印)

江西省赣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58)刑上字第16号

上诉人:许今秀,女,(系本案死者李宜秀的母亲),60岁,石城人,住桐江村。
被上诉人:肖运焜 ,男 ,26岁,石城县人,住丹溪乡,贫农,无前科。
案 由:逼人自杀。
    上诉人不服石城县人民法院1957年12月29日(57)刑诉字第5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组成合议庭审理查明:
上诉人之女儿李宜秀(死者)与被上诉人是1953年自愿结婚的,婚后感情尚好,由于被上诉人存有严重的封建思想,无根据的怀疑死者作风不好,因此在1955年元月将死者带至屏山居住,在此期间的一天晚上死者未闩门睡觉,又一次被上诉人晚间回家时,有意不着声,先敲门,而死者未问是谁就起来开门,因此被上诉人更怀疑死者与他人有奸,作风不正派,并产生了离婚的念头,因而在去年3月30日回家的晚上就以诱逼的方式,逼使死者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伪述了被肖XX强奸……等,这样被上诉人为了能达到其离婚的目的,则以此一虚供于4月6日晚上用蒙骗手段将自己事先已写好的二张所谓“保证书”欺骗死者与肖XX盖了章,然后以此作为离婚和要求惩处肖XX的证据,接着向原审提出了离婚,经原审调查上述均非事实,判决了不准离婚后,被上诉人仍不甘服,除上诉我院外,仍积极逼死者去小松区公所离婚(未成),又写信给丹溪乡长要求办理离婚,表示永不恢复夫妻关系……等,更严重的是在4月22日被上诉人从赣州开会返家后,当晚不仅不与死者同床,反而威胁的说:“婚离不离,生活今后要自己负责”,死者感到前途无望,于当晚终于服毒自杀身亡。综上事实经原审调查属实,以被上诉人逼人自杀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被上诉人没有意见,但上诉人不服,以处刑过轻上诉我院。
本庭认为:被上诉人由于存有严重的封建思想,长期怀疑死者作风不好,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施用种种威逼、诱骗、伪造假证据……等手段企图逼使死者离婚,致促使死者感到前途无望,造成了死人后果,被上诉人是应该负责任的,但被上诉人在使用上述威逼诱骗等手段并非有意逼害死者,仅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因此死者的死,主要是由于死者思想狭隘所至,她自己应负主要责任,因此原判被上诉人有期徒刑五年是正确的,上诉人要求再加重是没有理由,不予准许。
据此,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上诉予以驳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审判长  赵广仁
审判员  何以顺
审判员  梁云飞
1958年3月20日
书记员  江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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