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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 04-02 19:48  悬赏 0  发布者:156318…… 给我留言  回答:(1)
在歌厅 我方一人在厕所, 对方一人后去厕所,我方让对方把门关上 (因旁边是女厕)不但没关门而且还说多管闲事吵了起来,各自离开厕所。我方同去的是一共三人准备离开歌厅,对方找来他姐夫(高大凶猛)在走廊里截住我方,掐住我方脖子推到墙上后又给桑倒在地,后来同去的那俩人也参与打架 ,对方也有三人参与打架,我方两人住院,一人鉴定额头缝合6针 为轻微伤,对方一人三处缝合共13针(手部、肩部、头部)另一个没有外伤,也鉴定为轻微伤 ,对方鉴定两个轻微伤,歌厅报案后派出所认定我方三人为刑事案件,对方为行政处罚,派出所说对方两个轻微伤能判我方为刑事案件或寻衅滋事,请这么定罪合理吗?应该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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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02 22:56
不合理,对方先找事不应定为寻衅滋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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