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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是徇私枉法?我申请再审是不是还可以加刑?

北京 04-03 15:38  悬赏 0  发布者:闻洪利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是经过中级检察院以共同犯罪提审退回两次补充证据,后孝检察院起诉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害,按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起诉。经孝义基层检察法院审理一审认定至人轻伤。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判我一年判决的。内容第一项是判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第二项是驳回民事原告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殴打过死者。对于轻伤的也不用赔偿各种费用。死者家属对民事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裁定撤销原判第二项发回重审《这是不是维持轻伤一年的终审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法院提起在审是不是违反刑诉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复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也在紧张进行中,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的冲刺复习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为维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其权限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只能是本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不能是上级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院长发现原属本院第一审,但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则只能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再审。 按这规定基层法院是不是只能对民事审理吧。不是没有刑事就没有民事问题吧?在没有起诉或更改起诉?法院直接逮捕抓人回去是不是犯法?《按下面的答复是吧》 湖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山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你们来文请示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检察院没有起诉、法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后,联合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发现人民检察院遗漏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或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对遗漏部分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查清事实后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已经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没有起诉时,应当补充侦查后补充起诉。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遗漏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而人民检察院仍认为不应起诉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作出的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应当提出意见,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改变原来的决定,重新起诉或补充起诉,而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对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被告人进行逮捕、审判。人民法院在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到同级人民法院上述意见后,如果认为原来作出的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确有错误,应当改变原来的决定,重新起诉或补充起诉;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不需改变时,应于请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后,答复同级人民法院。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时,人民法院应在接受控告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告知控告人。(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或抗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全案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人民检察院起诉时遗漏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或者对有的被告人作出的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决定确有错误,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上述一、二两项规定   我刑满释放四年后,在没有新的证据,孝义法院上网把我抓回去。把我放在看守所半年后,才给我一份二审裁定书。内容是撒销原判决第二项,即是另一个死亡家属提出的民事诉讼人的请求,发回重审。和一份孝义法院的再审通知书。内容是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多好啊。不停止原判执行,管吃管住半年多,  第二天开庭没有新的证据和公诉方的指控,判我十年。赔偿另一个死亡家属二十多万。我依法提出上诉,理由是程序违法,违反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我是共同犯罪,二审裁定内容是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你看孝义法院多好,主动找家属说拿点钱吧我们给改判。家属就给拿了四万,  孝义法院二次开庭改判三年,本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下的裁定内容是,原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发回重审。  孝义第三次开庭审理,还是判我三年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条伤害至死,孝义的法官太伟大了,第二条规定至人死亡起刑十年无期和死刑。法官太给力了,我可能是他爹爹,要不咋判这么轻啊,本人不领情,依法上诉,理由是再审主体错误,没有证据证明,判我共同至死,和违反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判法定刑以下必须上报最高法核准,有核准通知书,判他我三年,  吕梁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本裁定终审裁问  问题出来了,现在我是一个行为两个终审裁定。一个是轾伤害一年的终审裁定。一个是伤害至死的终审裁定,这样判案那个国家有。只有山西吕梁和孝义法院有吧  更有趣的是法官说。你申诉或上防,要是再审就判你十年,等你出来在告吧,到那时你也快死了,中国的法律就是变戏法吗一变十,十变三,在变就不知道是多少了,这样的法官能让国泰民安。这是不是泄渎国家的法律?是给国家代来多么坏的影响,  请问律师二审法院明知错误维持原判。还说我申诉等发回再审就都合法了?还有申诉要是再审撤销那个终审裁定轻伤的也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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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03 16:58
可以到主管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15-04-03 15:43
你好,委托律师,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4-03 15:43
你好,需要看证据的情况,可以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5-04-03 16:00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回复时间: 2015-04-03 16:01
你好,具体事项建议还是找律师处理比较好
回复时间: 2015-04-03 17:39
你好,委托律师,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4-03 21:18
你好,需要结合证据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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