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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二审的判决提出的异议如下

广西-桂林 04-03 22:34  悬赏 0  发布者:祖师爷 给我留言  回答:(0)
在法院最常说的一句话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我在桂林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在我这一民事案件当中这一句话好象是不复存在,用的是[以想法为依据,以主观为准绳],以下我解释上面所讲的事实,我们的一审判决是2014,4,14日下达的[(2013)兴民初字笫944号],我们这一起案件的焦点是谁把那条排扦花线放在燃气热水器的排风口上的,兴安县人民法院经过仔细调查,在庭审中又经过双方举证辩论,得出的事实是李xx或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后来搭上去的,与安装师傅陈xx,无安装错误,与我们也无需承担李xx的死亡过错赔偿,原告也认可这一事实,在上诉中院时他们就以我宏达电器商场没有卖燃气热水器的资格及陈xx无安燃气热水器资质提起上诉,二审此案的焦点就是我是否有资格卖燃气热水器及陈xx是否有安装普通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资质,在2014,8,27日,开庭时我们提交了相应卖燃气热水器及陈xx安装热水器的证件资料。
2015,1,28日中院再次传我们笫二次开庭,这开庭中我们发现只谈赔偿数额是否正确,对案件一字不提,当时就觉得不正常了,没有明确事故的划分哪来赔偿的一说,这就是[不问案情,盖棺定论] 。
本判决中说没告诉李xx安全用电而存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是没有事实依椐的,事实是陈xx当时已经排除隐患,调试好燃气热水器并教用户如何安全使用热水器后才走的,这就是事实真相。
2014,11,14日,罗法官,唐法官合议庭等一行人到界首镇百里村,事故发生现场,在现场观察热水器安装的地方时罗法官当时就明确的指出,并用专业的用语讲,(客观的说这条花线不取走热水器无法完成安装,强行安装必须会把花线压在热水器的背面),[假如]强行安装热水器把花线压在热水器的被面虽然在短时间不会漏电但就会留下今后漏电的安全隐患,但是陈xx当时已经把这样的隐患排除了,何来的隐患呢?而且在浴室内安装洗澡的花洒时必须要用这条线的排扦去打冲击钻,因为浴室内没有扦座可用的,用完之后又把这条排扦线拢好后放在房屋的一角落并明确告知了李xx这条线不能再往热水器边过了,热水器有高温的,这就是事实。
如果只重文字,不重事实,我完全可以不认可这台燃气热水器是我商场卖的,因为开票时就错开成是电热水器,但是我们尊重事实,决不会因文字的错误而去改变事实,因为在法律面前是以事实为依椐,以法律为准绳的,既然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对于李xx的死亡有什么责任呢?又何来赔偿?我想是不是有某些方面的压力导致法院无法公平公正的判案,使得公平公正的法律天平失去了平衡,这样也就严重的违背了习总书记提倡的依法治国原则,同时,我们相信在当前提倡反腐,倡廉这一时代里,法一定大于情。v
再看一下二审的判决书[(2014)桂市民一终字笫505号],事故的划分是多么的牵强无力,说什么,有一条电线在装热水器那里经过,而专业师傅还在那里安装热水器,又没明确告诉用户的危险性,对于是谁将该电线放置于热水器的排烟道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各执已见,均未有直接证据证实,这样的判决词语出自到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里,是多么可悲的,法庭上讲的是事实依据并不是推理,也不是好象,或者是可能,大概,它的用词应该是,,上诉人拿不出事实的证据证明电线是安装人员放上去的,而我有事实证明电线不是安装人员放上去的,不知法官是不采钠还是别的不为人知的原因导致主观判案,判我应担承百分之三十民事责任15万多,在一审的时侯我们就递交了一份热水器在用水时燃烧多久,多大的火会把排烟道上面的花线烧溶的视频数据,当时又有证人,证明试水时热水器的水很热,上诉人唐xx法庭上又认可当天晚上他是笫一个先洗澡的,这些证据主审法官不知是没看?还是不知道?而是主观的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各执已见,均未有直接证据证实。 
  本案中存在最最大的安全隐患是上诉人平时不重视安全用电,在他家用电的线路上从电表到家里没有发现一个漏电保护开关,如果有这个漏电保护开关也就不会有今天漏电而未被保护的悲剧发生了。
事实是热水器安装好后笫五天出的事故,而判决书上写成四天,判上诉人应该负担的受理费11,310元,判成被上诉人负担,一份判决书会出这么多的错和漏洞,这样的判决我们能相信它会公平公正吗?在法庭上我们大家都要尊重事实,相信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中院的判决书是多么神圣的文字书,都会出现那么大的错误,最后还得以事实为根据,改正过来,我真心希望桂林中院今后在审案,判决要尊重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认真的判决,而不要主观,感情的去判案,,,,,。
  我们现在申请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书是2015年3月20日送到桂林中院再由中院转递高院上去,也不知要多久才能呈上高院去,只要高院接到再审申请书立案受理,就一定会得出一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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