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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微剧

山西-大同 04-03 23:05  悬赏 0  发布者:ygtv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最近和朋友一起拍摄了一部搞笑微视频,上传到了腾讯视频网,通过审核后被发布,四天后被文化部门要求下线,并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是擅自上传未经许可的影视节目,请问这是正常的吗?(内容决没有不健康和反动暴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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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04 08:50
要求处罚部门出示处罚依据
追问:

处罚依据是《广播影视管理条例》第六章,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但是我从网上查到的2012年7月,原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规定视频网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先审后播,针对一年多来出现的问题,“打补丁”的《补充通知》因此出炉。

  《补充通知》要求,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此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上网播出前应完成节目信息备案,上网播出后,群众举报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下线。
我该怎么办?

回答:

有处罚规定么

追问:

处罚规定是:《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我不是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单位,腾讯视频才是啊,我上传到腾讯视频,是腾讯视频审核发布的,不知道对不对?

回答:

你的理解是对的!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回答:

理解正确,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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