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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是职责而不是恩赐

 04-05 19:48  悬赏 100  发布者:lll531……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江苏 回答:(1)
江苏省2005年4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局2006年1月9日同意受理当事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书,2006年3月3日作出工亡认定决定;2006年5月8日劳动局又根据该局同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与2004年1月16日事故发生时间之间隔时间为依据,根据2005年4月1日江苏省实施条例规定时已经不符合本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2款规定申请时限,作出撤销工亡认定决定。但是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符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属地方规章应该优先适用,劳动局至今拒绝重新作出!请问律师怎么办?
问题补充:
赣榆区劳动局至今不正确适用时限规定作出工亡认定决定,故意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赔偿;现在要进行协调赔偿,当事人认为劳动局不作出工亡认定协调赔偿对受害人亲属不公正!只有按照程序处理才能解决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是职责不是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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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4月05日 20时20分
向法院起诉劳动局要求恢复工伤
追问:

谢谢律师,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律师,赣榆县法院不予立案,已经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评论者:lll531025 给我留言
时间:2015-04-06 18:40
谢谢律师指导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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