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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云南-保山 04-07 23:49  悬赏 0  发布者:135775……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故发生在2014年9月20日,受害人因抢救无效当晚死亡,受害人今年43岁,来自龙陵县象达乡,从事屠宰猪的小本生意,是家庭的主力,生活水平还算可以,家中有67岁的老母,刚考入大学的女儿,今年18岁,儿子17岁正在读书,和妻子(家庭主妇)。当时肇事者属于酒驾并未达到醉驾,在事故发生后的接下来几天中肇事者本人并未出现(以惊吓过度为由),受害者家属与肇事者家属(肇事者父亲和大哥)签订了协议肇事者理赔425000元人民币,包括丧葬费100000元,要求在一个月之后理赔完毕,该协议是在交警大队签订,并有交警大队和公安局的盖章,但却不是肇事者本人签字,同时交通责任认定书判定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一个月过后肇事者并未履行责任,在此期间也从未亲自拜访受害者家属,最终受害者找到肇事者要求履行责任,可结果却是肇事者赔付不了,要求走法律途径。在法庭上受害者家属在原本的协议上,再要求赔付一笔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人民币。现在一审判决书下来了,可结果却是因为原本的那份协议非肇事者本人签字而被作废,最终法院判决肇事者赔付240000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丧葬费100000和保险公司赔付的11万元人民币,并且在判决书里还说因为受害者当时横穿公路可交通责任认定书已经认定了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可结果为什么会是这样的,肇事者也并未被判刑,这又是为什么?你们觉得这样合理吗?会不会太低了?也太无法解释了,原本按照受害者的经济收入是可以达到城镇水平的,但只因没有城镇户口,要不要再次上诉,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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