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李波  陈利厚  
该问题已关闭

建筑师事务所是否属于特殊普通合伙范畴?

浙江 04-09 15:15  悬赏 0  发布者:amysen…… 给我留言  回答:(1)
感谢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解答我们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是浙江省内一家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现在因涉及合伙人退伙及新人入伙中的责任问题,想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ISBN 9787503668210),我们认为有资质的建筑设计事务所符合特殊普通合伙的范畴,而且上海也有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建筑师事务所,且该事务所在宁波开设了分部,现相关工商部门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建筑师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因而我们无法进行变更。请问:
1.建筑师事务所究竟是否属于特殊普通合伙? 究竟有无法律依据? 
2.既然上海存在同类型的合伙企业,为何本地工商无法认定?
3.除了行政复议以及到人民政府起诉外,我们还有什么其它可以应对的方法? 

再次感谢各位律师的热心帮助,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24 13:32
只有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江苏无锡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广东茂名
四川成都
广东广州
河北石家庄
福建福州
最新回复律师
安徽 合肥
人气:283409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18947
福建 厦门
人气:12437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