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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讨回我的财产

山东-淄博 04-10 08:11  悬赏 0  发布者:chenzh……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3年2月本人为借款人董卫东、(木李镇东董村)、贷款人张玲(高青县农行职工)担保借款本金8万元,且在借款合同中已明确注明担保本金8万元。但青城法庭原法官石靖不调查、不调解、歪曲事实,在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仓促判决,将担保人担保范围私自扩大,判决担保人本、息全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章 保证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后来担保人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10月24日将借款本金8万元交给法官石靖。(此款项交由法官石靖,有收据为证)石靖当场承诺担保人已履行完担保义务,再无任何担保责任,并于下周将冻结的帐号全都解开。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利息多少问题上存在纠纷,剩余利息由法庭继续调解。以上也足以证明担保人的责任已终结。但石靖作为法官言而无信,玩弄权术,私下扣留担保人定期存款。   石靖调离工作后,青城法庭李向民接手此案。李向民在既不认真阅读卷宗、又不顾担保人的无数次的申诉,既不下达执行裁定书,也无执行通知书,在担保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担保人存款23600余元非法提走,(2014年12月26号划走存款,担保人多次交涉后于2015年1月19号补下执行裁定书)以上作为程序颠倒,实属违规执法。给担保人造成重大利息损失,精神造成伤害。当事人知道此事后多次到青城法庭交涉,并明确表明理由,但他们一再推诿,说请示上级研究(难道法律有明确规定事实清楚的事还需领导研究吗)到现在已一月有余,不给明确答复。恳请上级领导查清事实,维护法律公平、尊严,督促青城法庭改正错误还我财产、赔我损失、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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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4-10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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